公司法人走捷徑 偽造印章接生意
作者:陳凱 發布時間:2011-03-04 瀏覽次數:633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季石捷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02年,季某從他人處購得數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后又注冊成立了南通榮欣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并將塔吊在啟東市安監部門備案、審核后出租使用。2005年5月,季某在取得塔吊安裝、維修操作證后成立了塔吊裝拆隊,為啟東市港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裝拆塔吊。2008年2月,季某經與王某聯系,將自己公司的塔吊出租給某船務公司的建筑工地。因季某無安裝資質,遂與假章制作者聯系,出資請人偽造了印文為“啟東市港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印章1枚,以該公司的名義制定了安裝方案,對該塔吊進行安裝。經南通現代建筑機械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啟東市安監部門審查,該塔吊于
法院認為,被告人季石捷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