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季石捷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02年,季某從他人處購得數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后又注冊成立了南通榮欣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并將塔吊在啟東市安監部門備案、審核后出租使用。20055月,季某在取得塔吊安裝、維修操作證后成立了塔吊裝拆隊,為啟東市港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裝拆塔吊。20082月,季某經與王某聯系,將自己公司的塔吊出租給某船務公司的建筑工地。因季某無安裝資質,遂與假章制作者聯系,出資請人偽造了印文為啟東市港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印章1枚,以該公司的名義制定了安裝方案,對該塔吊進行安裝。經南通現代建筑機械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啟東市安監部門審查,該塔吊于2008325取得使用登記證,并交船務公司的建筑工地使用。200868,該塔吊在使用過程中傾覆,致使塔吊操作員宋祖標及工人楊濤死亡,倪益平受傷。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建設機械設備產品質量檢驗站鑒定,塔機壓重不足加上生產廠家的產品設計制造質量不能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是導致塔機傾覆的主要原因。

 

法院認為,被告人季石捷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