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據為朋友向銀行貸款,并找另一好友簽訂擔保合同;貸款到期未能償還,名義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擔責償還。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趙某的弟弟因承包灘涂缺乏資金,多次勸說趙某幫其貸款,并承諾只需立據,錢不用還200989,趙某便向某銀行立據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率8.875‰,還款期限為201089,逾期按1.5倍利率計算,并請羅某提供擔保,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后2年。借款逾期后,趙某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近6萬元未予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趙某、羅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該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趙某借款后不按約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趙某辯解款項是為其弟所借,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被告羅某在趙某借款逾期后未按保證合同約定履行擔保職責,亦屬違約行為,應依據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據此,作出被告人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6萬元,被告羅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