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據貸款讓他人用 逾期拒還被判擔責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3-04 瀏覽次數:632
立據為朋友向銀行貸款,并找另一好友簽訂擔保合同;貸款到期未能償還,名義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擔責償還。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趙某的弟弟因承包灘涂缺乏資金,多次勸說趙某幫其貸款,并承諾“只需立據,錢不用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趙某、羅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該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趙某借款后不按約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趙某辯解款項是為其弟所借,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被告羅某在趙某借款逾期后未按保證合同約定履行擔保職責,亦屬違約行為,應依據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據此,作出被告人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6萬元,被告羅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