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區居委會辦事的過程中,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然后精神病發作,持椅子腿將另外一工作人員的腰部砸傷。近日,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92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在某街道下屬的一家社區居委會為其女兒辦理低保,過程中徐某因為瑣事與工作人員陸某發生爭執,兩人先是對罵,隨后就動起手來。陸某朝著徐某的臉就打了一拳,徐某在刺激之下,原有的精神病突然發作,頓時失去理智,抓起旁邊的一把木質椅子就朝地上砸去,椅子被砸得七零八落,徐某又一把抓起一條椅子腿朝陸某砸去。陸某見狀,拔腿就跑,徐某就在后面追打。同一個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蘇玉見狀,連忙上前勸阻,沒想到徐某的病發作后不管是誰,見人就打,蘇玉的左側腰部被砸了好幾下,疼痛不已。后來,其他工作人員一起把瘋狂的徐某制服。一星期后,蘇玉在上班時忽然感到腹痛難忍,被送到101醫院,醫生診斷蘇玉脾臟破裂,馬上安排進行了脾臟切除術,經鑒定,蘇玉的商事已經構成了八級傷殘。術后,蘇玉就向北塘法院起訴,要求某街道賠償其各項損失。

 

無錫北塘法院審理認為,蘇玉在工作期間遭到徐某的傷害,可以請求徐某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某街道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徐某追償。最終判決由某街道賠償蘇玉醫療費等共計134千余元。判決生效后,某街道將承擔的款項全部支付給蘇玉,然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對徐某進行追償。

 

再次庭審中,徐某承認是自己打傷了蘇玉,但他認為自己也很委屈,是工作人員陸某先打了他一拳,導致他精神病發作才做下這樣的錯事,所以不應該由他承擔所有的賠償,陸某也應該負一部分責任。北塘法院認為,因為徐某對陸某的追打才導致蘇玉受傷,陸某對蘇玉的受傷沒有過錯,徐某的辯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判決徐某賠償某街道辦事處134千元。(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