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因聽從第三人指示致傷 法院判決雇主承擔責任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9-05-04 瀏覽次數:1222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法院對一起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判決,判令雇主孫某賠償原告雇員袁某殘疾賠償金等計2475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系雇傭關系,原告依照第三人要求而增加貨車裝貨高度的行為,雖然并不屬于從事雇主指示范圍內的勞務活動。但鑒于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有業務關系,以及事發時被告在場卻未及時阻止原告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原告依照第三人胡某要求而增加貨車裝貨高度的行為,與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原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原告對造成的損害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根據造成損傷的原因力大小,本院減輕被告30%的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