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的駕駛行為,危險!
作者:朱艷萍 發布時間:2012-03-06 瀏覽次數:549
近日,大豐法院審理了一起酒后危險駕駛的案件,被告人周某中午喝了一瓶啤酒駕車發生事故,血液中檢測出300多毫克酒精含量。
2011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在自家喝了一斤白酒,次日中午,其在鄰居家喝了一瓶啤酒,周某本以為一點啤酒沒事,就駕駛二輪摩托車去大豐港口上班,途中在大豐市黃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豐市豐順駕校門前路段時,超越前方車輛時與異向駕駛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大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周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周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306.79毫克。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在他人報警后仍在現場等待,并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已賠償他人汽車修理費人民幣4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周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案發后能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就視為醉酒狀態。本案中周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306.79毫克足以證實,不能僥幸認為中午喝了一些啤酒不會達到標準,前一天晚上喝的白酒仍然留存在血液里。提供此案以提醒廣大市民注意:因為各人的體質不同,酒精在血液里吸收揮發的時間亦有所不同,不管開車時是否剛剛喝過酒,只要血液中檢測出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就構成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