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已被罰款,可否追認行為合法?
作者:陳凱 發布時間:2009-04-28 瀏覽次數:1225
本網南通訊:違法建筑雖然已經被有關行政部門予以罰款,但能否就此確認當事人對違法建筑享有合法的權利呢?近日,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汪某排除對原告百興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妨礙,即由被告拆除侵占原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筑。
2005年3月,原告取得了座落于啟東市呂四港鎮純陽新村南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證載明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被告系城鎮居民且居住于與原告土地相鄰的小區。某日,被告未經批準,在其不享有權利的土地上擅自修建了車庫。事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呂四港鎮中隊以未經批準建房為罰沒事由,對被告罰款500元。因被告修建的車庫部分占用了原告享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礙。而被告辯稱有關部門作出的罰款處理是對其違章建房行為合法性的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建房行為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履行法定審批手續。被告系城鎮居民,其未經批準在不享有權利的土地上建造車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且因占用原告享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而構成對原告權利的侵害,故被告的行為依法應予排除。被告未能就其車庫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證明。有關行政部門針對被告建房行為進行罰款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對兩被告建房行為合法性的追認,更不能據此認為兩被告對車庫享有合法的權利,故被告提出的其建房行為已受行政機關罰款處理因而所建車庫合法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