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是法院受理的一種常見案件類型,然而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最近受理的這起離婚案件卻頗為值得尋味。

 

原告鄭儷(化名)到法院起訴要求將她與被告周海波(化名)同居期間所生女兒周欣的撫養權判給自己。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因子女撫養權歸屬產生的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鄭儷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然而在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周海波當庭出示其與鄭儷領取的結婚證,而鄭儷起訴卻稱二人是同居關系,雙方的陳述自相矛盾,這是為何?

 

原來家住內陸某省的鄭儷來東部沿海地區打工,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本地人周海波。年輕人的感情溫度計總是升的很塊,二人不久便領取了結婚證。兩人未曾想到的是,因脾習不投,婚后生活充滿口角與齟齬。幾年的種種不如意,鄭儷最終離家出走。在外的鄭儷結識了來自西北老家的胡一凡(化名),語言、習慣及性格的相投使得兩人不久便成為了好朋友,個性執著的鄭儷認為找到屬于自己的歸屬,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并辦理了計劃生育管理證明。同居期間,鄭儷回了一次周海波的家,就在這段時間內,鄭儷生一女孩,取名周欣,交由周海波父母撫養。兩年后,因周海波不同意將女兒周欣交由鄭儷撫養,鄭儷只能訴至法院。

 

此案中鄭儷與周海波的情形在社會生活中并不少見,尤其當婚姻缺乏感情基石或遭遇家庭暴力、婚外情。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卻是犯罪行為——涉嫌構成重婚罪。鄭儷隱瞞結婚事實是因其意識到自己可能已觸犯刑法,又想在離婚時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無奈之下只得自稱雙方是同居關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構成重婚,明知他人已登記結婚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與之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同樣也構成重婚。在與周海波的婚姻依法存續期間,鄭儷與胡一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已涉嫌重婚。胡一凡若明知鄭儷已婚的事實而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涉嫌重婚。

 

法官提示,珠聯璧合對于兩情相悅的年輕人來講是理所當然的事,自古以來,道德與良法也是這么影響和評價社會的。但追求自由、幸福的婚姻不能以他人婚姻利益作代價,更不可無視道德和法律。鄭儷與胡一凡雖未領取結婚證,但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了事實重婚,鄭儷最終也明白了自己行為的性質。雖然重婚罪是自訴案件,且在法律上與其獲得撫養權之間無必然沖突,但重婚畢竟涉嫌刑事犯罪,對急切想獲得女兒撫養權的她而言不啻當頭一棒。

 

鄭儷的遭遇,或是法律意識淡薄所致,或是她認為遇到了 “真命天子”的緣故,只是個個案。但不可否認的是,伴隨日益發展的物質條件和多元社會理念的雜糅,當今的離婚率和重婚率已今非昔比,婚姻這座圍城已不再堅不可破,城內與城外的人亦不再安分守己,希望這只是社會發展過程的陣痛。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重婚犯罪不僅破壞了合法的婚姻關系,更是對社會基本組成的一種侵蝕。某些重婚行為不僅對子女成長造成很大影響,更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社會和諧。如今,個性不斷解放,如何提升道德水準和法律素養,降低在經濟浪潮裹挾之下日益提高的重婚率,保護“一夫一妻制”應當成為我們深度探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