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漲價房屋 法官釋法合同履行
作者:仲璐 發布時間:2011-03-03 瀏覽次數:645
日前,金湖縣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一起因簽訂買賣合同后房價上漲,賣房人后悔不肯交房而引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0年3月初,原告張某和被告吳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吳某將自己所有的一套122?的商品房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合同簽訂時張某交付15萬元,吳某于
2010年4月中旬,吳某找到張某,稱自己買的房屋因裝潢問題延遲1個月交付,請張某同意將現有房屋交付時間也延后30天。張某考慮到吳某的實際困難,爽快地答應了。但此后,吳某總是以種種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張某多方打聽才得知,在自己與吳某簽訂合同后不久,有人找上吳某,愿意出價40萬購買該套房屋,吳某便后悔與自己簽訂合同時出價偏低,想將房屋賣與他人。張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吳某交付房屋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做調解工作,但被告要求原告再多付2萬元才同意交房;原告則認為合同有效,被告理應履行合同,并表示不愿再多付房款。此時承辦法官及時調整調解思路,認真向被告進行詳細地法律釋明,指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放棄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幾經努力,被告吳某最終同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