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溺水身亡 家屬狀告酒友
作者:許金蘭 袁鵬 發布時間:2012-03-06 瀏覽次數:546
朋友之間為了鞏固友誼,聯絡感情,經常出來聚餐喝酒乃常有之事,可不能因此不顧及他人生命安全。3月5日,江蘇省豐縣法院華山法庭審理了一起因喝酒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張晨醉酒后掉入水溝里溺水身亡,而其家人則將共同喝酒的其余11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合計5.5萬元。
2012年2月的一天,趁著過年,陳剛等幾個把兄弟約張晨小聚。由于平常都在外打工難得一見,因此眾人都放開了量去喝,很快就都喝得面紅耳赤。由于張晨在把兄弟中排行老大,所以也受到了弟兄們的格外“照顧”,紛紛給其敬酒。而張晨也因為心情舒暢則是來者不拒,很快就暈暈乎乎的不分東南西北了。酒過三巡、菜過五味,眼看著時間也不早了,眾人也就意猶未盡的散場各自回家了。而張晨拒絕了別人相送的好意后,獨自搖搖晃晃的回家了,經過一個水溝時,張晨腳下不穩臉朝下滑進了水溝,再也沒有力氣起來,意外就這樣發生了。而張晨的家人則在傷心之余,將張晨的意外身亡歸罪于一同喝酒的把兄弟,遂將陳剛等11人告上法庭。
審理中,張晨家人認為受害人被陳剛等11人邀請去喝酒,期間不顧受害人身體健康,勸其喝下大量白酒,受害人喝醉后,放任其獨自回家,致其溺水死亡,陳剛等人未盡到照顧、注意的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陳剛等人則認為,大家是出于好意才邀請受害人喝酒,沒有過錯,況且大家并未讓受害人多喝,受害人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大家一起喝酒,其他人都沒事,只有受害人出事,說明是受害人自己不注意不小心所致,被告們都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責任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
法官認為,雖然被害人不是因為喝酒而導致的直接死亡,但被害人的死亡與其喝酒仍存在關聯性,喝酒雖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但喝酒是導致其死亡的一個條件一個誘因,因此本案中受害人自身與各被告都有責任。法官考慮到原被告都屬同一個村,為大家今后的和諧相處,法官邀請村主任共同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11被告同意共同給付原告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