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2008年1月12日下午,李女士帶愛犬到離家不遠的寵物店做洗剪美容,卻不料自己養了七年的愛犬做美容時因受到驚嚇死亡。李女士將寵物店告上了下關區法院,要求賠償其因痛失愛犬而入院治療的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和飼養愛犬7年的飼養費共計5千元。
法庭上,李女士稱,2008年1月12日下午她抱著愛犬到某寵物店做美容,當時寵物店工作人員在給她的愛犬洗澡時強行按住狗的頭部,致使愛犬受到驚嚇,當場身體癱軟、眼部充血、口角出血。工作人員馬上開車送她的愛犬到寵物醫院就醫,但行車途中愛犬已不幸身亡。失去愛犬后她身心備受打擊,嚴重影響了其身心健康,并在當日夜里到醫院進行治療。李女士認為,被告的行為致使自己痛失愛犬而生病住院,使其遭受了人身和經濟上的損害,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寵物店代理人認為,李女士不能證明寵物犬的死亡系寵物店操作不當造成,且對其提供的因寵物犬死亡導致身體不適的醫療單據,不認可其證明內容。鑒于李女士帶寵物犬到寵物店做美容,在工作人員按住寵物犬頭部給寵物犬洗澡的過程中,寵物犬出現渾身癱軟的癥狀,并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寵物店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照片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且根據寵物犬的價值等情況酌情確定,法院判決寵物店賠償原告李女士600元。對于李女士要求寵物店賠償的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因缺少相應證明證據及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