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四川的外來妹小陳嫁到通州,婚后生育一女小蘇,不到4個月,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公以外來媳婦無能力撫養小孩為由,拒絕小陳將小蘇帶到四川生活。小陳為維護自己對親子的監護權利,將公公告上了法庭。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小陳對女兒小蘇享有監護權。317,小陳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公公將小蘇交由小陳撫養。

原告小陳系四川人,與被告劉某之子小劉結婚后,于20078月生育一女小蘇。20071210,小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客車相撞導致死亡。20089月,原告小陳因家庭矛盾回到四川老家,兩歲的小蘇一直隨爺爺劉某一起生活?,F原告小陳想把女兒小蘇帶到四川生活,被告劉某卻不同意,認為小陳自20089月獨自一人回四川老家,在此期間由被告細心照料小蘇,小蘇的生活開支及所有費用均由被告支付,被告盡了一個做爺爺的責任,給予了很多關愛。而原告是四川人,小蘇是在南通出生,就生活環境而言,南通的環境更適宜小蘇的生活成長。同時,原告脾氣暴燥,且經濟收入不高,無能力撫養小孩,因此,小蘇的監護權應該歸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祖父母擔任監護人。本案中,小劉因故去世后,原告小陳是未成年女兒小蘇的法定監護人。被告劉某雖在小蘇出生后,各方面都給予其較多的關心和照料,但也不能就此取得了小蘇的監護權。原告小陳作為小蘇的母親,在小蘇的父親死亡后,要求對其未成年的女兒小蘇行使監護權,依法應予支持。經法院調解,終因雙方各執已見,未能達成協議。遂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將小蘇交由原告小陳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