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為了讓改嫁的母親能好好生活,已經成年的兒子應孝天(被告)于1994年與繼父唐仁福(原告)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唐仁福到60歲時,由應孝天給零用錢和糧草,如果唐仁福身體有變,生活開支等不能自理,應孝天則提前承擔繼父的生活開支。具體零花錢是每月20元,糧草各600斤,并承擔生活護理,如生活水平提高可酌情增加;繼父天年后的一切費用由應孝天全部承擔;繼父的遺產也全部由應孝天繼承。

去年912日,還不到60歲的繼父唐仁福以身體有病、生活不能自理為由,將“兒子”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兒子”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承擔每月贍養費80元,每年給付糧草各600斤。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符合遺贈贍養協議的性質,應當合法有效。原告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身體多病,經濟無來源,生活困難等實際現狀,符合協議中所約定的情形,故被告應孝天應按約提前承擔對原告的扶養義務。宣判后,應孝天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雙方簽訂協議的前提是繼父和母親有婚姻關系,現在雙方已經分居多年,且繼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條件。

中院民一庭法官接手案件后,走訪雙方家庭,深入了解案件爭議焦點形成的原因,耐心細致做說服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新的協議:解除雙方于1994年簽訂的協議書,應孝天一次性給付唐仁福人民幣8000元整。

法官說法:

贍養糾紛大多發生在經濟條件相對困難的農村。本案最特殊的地方在于當事人之間不并存在法定的贍養義務,因為母親改嫁時兒子已經成年且獨立生活,但因為有協議而形成了法律上的贍養關系。1994年應孝天與唐仁福簽訂協議的真實意思是想繼父對母親好一些,在生活中能照顧母親。但事過境遷,一方面母親與丈夫分居后隨同自己生活,他覺得繼父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另一方面因為應孝天自身沒有固定收入,家庭生活負擔加重,導致不愿履行贍養義務。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與撫養人簽定遺贈贍養協議,按照協議,撫養人可以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同時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贍養協議本身就不是在血緣親情的關系上建立起來的,所以它更需要雙方真誠對待、誠實守信。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道德情感上,誠信乃立命之本。所以,此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既滿足了唐仁福的贍養要求,也避免了今后雙方矛盾再次發生,實現了案結事了的司法追求。(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