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鎮江京口法院審結一起特大搶劫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盛情難卻,在幫助昔日牢友尋找弄錢對象無果的情況下,竟將自己的妻侄女出賣,自己雖然沒有參與搶劫,也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而直接參與搶劫的陳某、饒某,均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現年39歲的陳某系四川省峨眉山市人,200010月,陳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吸毒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投南京龍潭監獄服刑。現年30歲的饒某系四川省彭山縣人,200011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2000元,投在龍潭監獄,與陳某為同一大隊,因老鄉關系兩人成了親密牢友。而現年21歲的周某系江蘇省沐陽縣人,20056月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投龍潭監獄,同樣與陳某為同一大隊。周某因年輕小,在監獄中得到陳某的諸多關照,兩人的關系很好。出獄前,周某認陳某為干爸,牢友變成了父子關系。

20088月,被告人陳某、饒某來鎮江找到被告人周某后,預謀找“小姐”弄錢。被告人周某在物色有錢“小姐”未果的情況下,因盛情難卻,便自稱自己的妻侄女張某被他人包養,是很有錢的“小姐”,向被告人陳某、饒某提供了被害人張某的信息,并帶兩人指認了張某的住處。后被告人陳某、饒某購買了水果刀、膠帶。同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陳某、饒某攜帶水果刀、膠帶和滅蚊噴霧劑至張某住處,采用捆綁、封嘴等方式,劫得張某人民幣1200元、黃金手鏈1根、黃金戒指1枚及銀行卡。后被告人陳某、饒某逼迫被害人張某說出銀行卡密碼,并從卡上取出現金12500元。

被告周某沒有參與搶劫,為什么構成搶劫罪呢?承辦此案的法官解釋,說:三被告人預謀找“小姐”弄錢時,被告人周某即與被告人陳某、饒某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告人陳某、饒某會實施搶劫犯罪的情況下,仍向其提供了犯罪對象并指認了被害人的住處,雖然其沒有到現場具體實施搶劫行為,但其行為與陳某、饒某的行為共同構成一個整體,符合共同搶劫犯罪構成要件,故法院對其作出的判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