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離婚拒不要親生兒,如今推脫履行母親義務。法官調解避而不談,對簿公堂卻又避而不見。狠心母親以為不現身就能不履行義務,法院缺席審判依舊維護幼子合法權益。

 

20091月,張婷婷與王國元在句容法院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兩歲兒子王默由王國元撫養至成人,張婷婷每年一次性給付撫養費5000元。然而就在簽訂離婚協議的第二個月,在該給孩子撫養費的時候,張婷婷卻變卦了,王國元拿著法院調解協議找上門為兒子“討”生活費的時候屢次遭到閉門羹,張婷婷以自己打工賺不到錢為由一次次拖欠孩子的撫養費。201112月,王國元將張婷婷告上法院,要求王婷婷給付拖欠的撫養費共計人民幣20000元。

 

承辦法官希望開庭前能以調解方式了解此案,畢竟孩子是張婷婷親生的,再怎么講也會有心軟的時候。法官本以送達為由能與張婷婷談上話,沒想張婷婷要么是手機關機,要么不是本人接聽,家人甚至怒言呵斥法官,說是孩子給誰今后就該誰撫養。調解無果,只能安排開庭時間,希望張婷婷能到庭參加訴訟。

 

20122月如期開庭,在等張婷婷近半個小時,仍然不見身影,張婷婷手機已是關機狀態。王國元頓時焦慮難安,覺得孩子的生活費是沒有希望了。法官安慰王國元,盡管張婷婷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按照法律規定,依舊能缺席審理,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最終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婷婷給付撫養費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