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與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兩大職能,迅速高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憲法和各種現行法律賦予審判機關的神圣職責。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在大發展、大進步的同時,經濟生活日益活躍,各種矛盾博弈、對壘、紛繁復雜。在城市建設、民商事糾紛及政府職能履行等方面衍生出的社會難題,已造成了執行工作的障礙性梗阻,越來越引起全黨乃至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于法院而言,人與積案的數量矛盾、情與法的內存關系、執行行為與社會經濟的和諧共存依然是制肘執行難的瓶頸。時至今日,連年的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往往是強制執行的多、和解執行的多、自動履行的少,結果是年年清積案,年年積新案,前清后積,邊清邊積,沒完沒了,使執行積案數量逐年增加。

一、   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本文擬對清理理執行積案提出自己的觀點,求教于方家。

一是執行難是社會環境營造、地域文化創造、地方經濟發展、法院內部管理等多因素合成的產物,單就法院管理而言,就存在不少案件底數不清、個案情況不明及諸多深層次問題。

二是執行難是本級法院領導意識、政府機構職能意識、上級法院指導意識、執行人員與審判人員認知意識等多種意識交織的復合物,是一種難以調和的統一共存體。

三是執行難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案件操作體系之外,找不到執行出路的“畸形兒”。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這“四難”案件形成了執行結案的無奈之舉。

四是執行難是現有執行隊伍中相當一部分同志的厭戰或畏難情緒的借口,只要有諸如執行中止、債權憑證或終結執行等案件“出口”條件的存在就可以成為報結或束之高掛的理由。

二、   執行工作的特點探尋

執行工作的完成存在于執行各個環節之中,其特點主要體現在八個方面:

一是執行程序的法定性。每個執行案件,一經申請人申請執行,即進入法定程序的規范范疇,立案后就必須在法定時限內予以結案。也就是說,案件執行的程序是法定的,執行法官的執行行為也是法定的。

二是執行過程的不確定性。包括執行結果和執行期限的不確定性,執行結果非裁判文書的概念、數字可以預期,執行期限受案件執行的主、客觀因素制約,可能在幾天內執結,也可能幾年之內都難以執行到位。

三是執行目的的一致性。法院的執行目的與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是吻合的,執行程序對生效法律文書權威性的維護與申請執行人對裁判確定權利的實現在價值趨向上是一致的。執行積案“前清后積、邊清邊積”問題的出現,與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理解、不合作有一定關系。而造成這種不理解、不合作狀態的責任,很多情況下,仍然在于執行管理,在于法院執行干警本身,重點在于國家對執行人、財、物的投入、整合。

四是執行權的雙重屬性。執行權是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交集,執行過程中的裁判行為和實施行為,分屬于司法權和行政權。裁判權、實施權同時存在于案件執行的過程之中,難以分辨,造成了執行過程的“暗箱效應”。管理者和申請執行者看到執行積案“前清后積、邊清邊積”的統計數字和表面現象,其實質就是由執行權的雙重權屬和監督缺位引發的執行不能。

五是執行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現行執行管理體制一味地強調案件執行的程序性和執行結果的到位率,卻忽視對執行法官主觀能動性的激發。要讓執行案件走出“前清后積、邊清邊積”的怪圈,要能夠留給執行法官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用科學、可持續性的管理機制激發執行法官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執行法官在嚴格執法、遵循客觀規律的前提下,把執行措施用足用活。

六是執行案件的復雜性。案件執行所面對的被執行人和執行財產具有多變性、復雜性和廣泛性,其決定了執行實施權行使必須主動、及時、講求效率。案件執行過程中,要求執行法官必須在最佳時機、以最有效地方式主動采取措施,最大可能地保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法律權威。

七是執行的國家強制性。強制性、集權性、垂直性、單方性是執行實施權運行的特征,也是其行政權性質的內在要求。但在法院執行中,這種強權保障受到種種制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因未能準確把握執行時機、未能適時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致使最終難以執結,與國家強權在執行中的缺位不無關系。

八是執行工作的多方合作性。執行聯動機制、執行威懾機制是執行清案工作區域合作的主要作戰形式,目前 “法院主辦”與“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協參與、政府支持、各界配合”等合作框架并未實際形成,要真正實現共同根除執行難的實質框架機制,還需要一番艱苦努力。

三、清理執行積案的對策

陳年積案的成因很多,努力解決這一難題,不僅是法院執行人員所要履行的工作更是法院管理者和全體人民法官的現實責任!為此,我們必須樹立“三個至上”的工作指導思想,竭力用科學發展觀理念又好又快地執結積案,把握執行特點,狠抓執行管理,全力以赴地在規定的期限,窮盡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權利人的權益。

(一)加強理性思考,客觀地認識和評價積案形成與執行者的能動關系

一要科學界定積案的范圍,把積案和未結案區分開來。積案的界定,應該是有財產執行受干擾而未能執行、有條件執行錯失時機而不能執行的案件,但以下三類在合理期限內的案件,應歸于結案范圍:對于被執行人下落明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限期執結的,對被執行人僅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需要分期分批執行、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在合理期限內執結的,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暫中止執行的。執行積案“前清后積、邊清邊積”,是因為把本該執行到位的案件沒有執行,而對暫時沒有執行條件的案件一遍一遍地啃,這樣問題如果不加以重視和克服將來還會存在!   

二要建立未執結案件動態信息平臺。將歷年未結執行案件的原因、采取的執行措施及新收執行案件的詳細信息,全部輸入本院綜合系統中的信息平臺,構建本院動態局域網,每天掛網出現在管理者的視野中,堅持執結一件消號一件下網一件,使得每個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所處狀態公開可見,明了可知,使院、局領導的監督能夠延伸到案件執行的細枝末節,從形式和內容上消滅監督不到位的死角。

三要建立執行案件的評價機制。通過建立執行案件的評價機制,公正、客觀地評價執行積案,最大可能地激發執行干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有條件執結的案件,及時、迅速地得以執結;條件不成熟的案件,創造條件,予以執結;時機不成熟的案件,瞄準時機,適時執結;對于確實沒有條件執結的案件,查明情況,公開信息,待后處理。

(二)加強關系協調,完善執行管理和積案動態流轉的運行機制

一要加強執行管理,使清案活動在有效的機制下快速運行。可以在上下級法院執行局之間,建立垂直領導關系。各院執行局實行局長負責制,接受本院黨組和上級法院執行局雙重領導。同時,集中本院力量建立快速反應中心和督辦機構,由一把手院長掛帥、分管院長跟蹤運作、執行局長組織實施,確保執行清案活動的所涉及到的渠道流暢無阻。

二要全面落實清案責任制。執行局對本院執行工作負總責,統一管理、協調、指揮本院執行工作。執行局分設綜合裁決和執行兩個職能部門,執行科可以分成幾個執行小組,各機構(小組)依照職權獨立行使權力、承擔責任,案件可分給執行員個人,也可分到每一個執行小組,由各職能部門(小組)集體操作完成,實行部門領導(小組長)負責制。   

三要讓執行案件在各部門間動態流轉。 讓執行案件在各部門動態中流轉,完成執行工作痕跡化管理,這樣既能節省司法資源,又能有利于規范執行行為,也能夠監督到位。綜合裁決部門屬于執行局管理和協調部門,主要行使執行裁決權和執行行為命令權,承擔執行局內信息上通下達、款物統一收發、執行標的異議審查、執行行為異議審查案件、信息化管理、宣傳調研等綜合管理事務,并負責院內與執行案件有關的一切來訪接待,負責執行案卷材料的保管、裝訂和歸檔,行使執行中的司法監督權。執行部門行使執行實施權、調查權,根據執行命令完成執行行為,并將執行行為完成情況以命令回執的形式回告裁決科和綜合科,同時完成案件執行中需要出外承辦的事務,行使執行中的行政權力。

(三)加強執行氛圍營造,力爭八方支援取得清案活動的全面勝利

主動及時地向地方黨委、人大等領導部門匯報執行清案工作,竭力爭取各級在人力、物力、財力及政策上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支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創造良好的執行工作氛圍。全力構建執行工作長效機制,承擔起執行聯動機制、威懾機制等長效機制構建中“發動機”、“加油站”的核心責任,處置好法院內部管理與檢察、公安、信訪、建設、房管、審計、工商、街道辦等社會各方力量的有效相接,為執行清案工作的全方位系統管理創造堅實基礎。加強對執行工作的宣傳,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和溝通,采取各種方法和措施,唱響主旋律,打好清案活動的主動仗,樹立司法權威。

當前,執行清案工作是各級法院全面工作的重心,必須全神貫注地打掉這個“攔路虎”,才能保障法院執行工作健康、和諧、穩定地向前發展,我們必須始終堅持“三個至上”,遵循執行規律,講求執行藝術,群策群力找出路,腳踏實際想辦法,努力解決這一問題,以回報黨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