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索要工程款,宿遷男子郭某竟將他人非法拘禁,最終觸犯了法律。

 

郭某與李某曾有業(yè)務往來,后李某欠郭某一筆工程款,郭某多次索要無果。今年1月,為了逼迫李某付款,郭某找到朱某,要求其“找?guī)讉€人一起去要錢”。于是朱某聯(lián)系了周某、張某(另案處理),郭某聯(lián)系了姜某(另案處理)等人,幾人乘坐姜某駕駛的面包車從宿遷出發(fā),當天下午到達寶應后,郭某先將李某騙出來,趁郭某與李某在車外說話之機,張某等人連推帶拉,將李某強行帶上面包車,然后離開寶應回到宿遷。途中,張某等人還用鋼絲繩套住李某的頭部,對其進行了毆打。到達宿遷后,郭某等人逼迫李某出具了一張欠款數(shù)額為22萬元的欠條,又將李某帶至駱馬湖和新沂等地進行看管。期間,郭某多次逼迫李某聯(lián)系他人付款。公安人員將李某解救出來時,李某已經(jīng)被非法拘禁三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周某、朱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某、周某、朱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三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