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為了深入貫徹《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快審快結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2010年以來,被告人周某多次以低價從養豬戶手里收購病死豬,然后再將收購的病死豬出售給他人,從而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病死豬流入農貿市場,進入廣大民眾的餐桌。20118月,被告人周某在太倉市某鎮收購了四頭病死豬欲再次進行銷售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權威部門鑒定,在查獲的四頭病死豬中檢測出奇異變形菌,消費者食用后很有可能會導致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庭審中,被告人周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法院在全面查清周某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犯罪情節,依法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狀況更加關注,《刑法修正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這一涉及重大民生領域進行了嚴格規定,尤其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太倉法院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大了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懲處置群眾健康于不顧的犯罪分子,切實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安全、衛生的食品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