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5下午7時許,曹某持C1證駕駛轎車沿公路由東向西的過程中,遇前方李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由路南掉頭至路北,在此過程中,金某持D證駕駛三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使至曹某轎車右側,在曹某駕車提速行駛向左打方向時,轎車與金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刮,致使金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失控后與李某所駕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金某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曹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和金某共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金某在治療終結后,起訴至法院要求曹某、曹某轎車交強險承保公司(H保險公司)、李某共同賠償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8余萬元。

 

由于當事人李某沒有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現有法律對此種情形并未明確規定,因此,就本案中18萬元的損失(設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補助費部分為4萬元,其余損失14萬元)如何分擔的問題,產生了如下爭議:

 

第一種意見:被告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金某醫療費1萬元,賠償傷殘賠償限額部分11萬元,剩余6萬元損失按照曹某負擔50%,金某、李某各負25%的比例進行賠償。對于H保險公司承擔的12萬元賠償責任,H保險公司和李某負有連帶責任,因為H保險公司承擔了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故在賠償完畢后,可依法向李某追償。

 

第二種意見:李某雖然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于本案中仍然應比照交強險的責任進行賠付,即李某與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金某醫藥費部分各1萬元,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傷殘賠償限額部分各7萬元。對于剩余的2萬元醫藥費部分的損失,應當按照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所認定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有如下幾點:

 

一、被告李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雖未投保交強險,但仍應比照交強險有責限額進行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同時又是強制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如不比照交強險要求其進行賠付,明顯對另一賠償主體H保險公司不公平,且有鼓勵不投保交強險之嫌。第一種意見、第二種意見均肯定了李某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爭議焦點僅僅在于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二、本案中H保險公司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首先,由于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系責任保險的性質,我國《保險法》未規定責任保險有代位追償權,保險公司不能依據《保險法》享有追償權。

 

其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確立的無過錯責任,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首先應當予以賠償。即保險公司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是終局責任,故不存在可追償的問題。

 

基于民法的連帶責任超過應承擔份額,保險公司確實存在可追償的情形。連帶責任是共同責任的一種,是因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導致的責任,各個責任人對外不分份額、先后次序承擔責任,但各個責任人內部存在份額的劃分,承擔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請求補償。因此,按照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追償只能發生在數車共同致損,即數車構成共同侵權的情況下。由于本起事故中,李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與曹某駕駛的轎車不構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或共同實施的危險行為,更不屬于共同加害行為,無法認定為共同侵權,所以,本案中H保險公司仍然沒有向李某追償的權利。

 

綜上,筆者認為在本案中應讓未投保交強險的李某比照交強險責任與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內根據無過錯原則平攤兩份交強險所能承保的損失,而不應由H保險公司在滿額賠償一份交強險后向李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