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專家專程調研“江蘇經驗
作者:轉載《新華日報》 發布時間:2009-03-02 瀏覽次數:2688
減小破產清算造成的社會震蕩,幫助四家困難企業進入重整程序
最高院專家專程調研“江蘇經驗”
本報訊 無錫、蘇州兩地法院,先后裁定4家陷入困境的大中型生產企業進入重整程序,目前已有3家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最高院法官和全國破產法專家高度關注江蘇司法這一探索,2月底專程前來調研。他們稱,“江蘇經驗”為正在起草的《破產法》司法解釋以及“運用司法應對金融危機”提供了新鮮經驗。
據了解,這4起案件包括,雅新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線路板(蘇州)有限公司重整案,這也是江蘇首例將重整制度成功運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資企業的案例。吳中法院去年底批準通過兩“雅新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并作出公告,兩公司重整程序終止,公司運行良好。還有,無錫市德發印染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涉及職工400余人,所有債權日前均已清償;無錫市中級法院審理的長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重整案,剛剛通過重整計劃;常熟科弘系列破產案,涉及注冊外資4.31億美元,職工2000余人,正在法院推動下展開重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調研中說,近年來,國際上出現的一些破產大案如安然公司破產案、美國聯航公司破產案都適用了重整程序,而在我國,新《破產法》實施一年多來全國范圍內司法重整案件極少。最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羅東川說,江蘇法院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拯救瀕臨破產企業的實踐,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制定提供了素材。最高院民二庭法官劉敏參與新《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她透露,該起草工作去年啟動,有望明年出臺。
記者發稿前獲悉,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已討論通過《關于妥善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維護社會經濟穩定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重點就企業重整程序的適用提出指導意見。省法院院長公丕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揮企業重整制度優勢,減輕企業破產清算造成的社會震蕩。積極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重整與和解申請,對相關當事人分別提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申請的,優先推進重整程序。(沈崢嶸 施海泉)
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