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伙伴中斷合作 窩火敲詐千萬未遂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2-03-01 瀏覽次數:470
因業務伙伴中斷生意來往,心中窩火想到敲詐1000萬元,2月28日,張家港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敲詐勒索案,判處被告人金青日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張家港某汽車配件公司是一家韓資企業,金青日原是該公司主辦通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后離開公司在張家港經營一家貿易公司,并與汽車配件公司繼續進行生意往來。2010年9月,汽車配件公司新上任的韓國籍管理部長趙某終止與金青日的所有業務往來,稱日后有項目再行合作。經過一年的等待,汽車配件公司都未與金青日再行開展業務往來,金青日非常生氣,遂起意敲詐汽車配件公司。
2011年10月24日,金青日在長春給趙某發送了一份郵件,稱其購買的汽車配件公司的產品在東北被海關扣押了,整個事情處理完需要625萬元人民幣,該筆費用應當由汽車配件公司支付,否則海關處理該起事故的時候其將檢舉舉報汽車配件公司通關中的違規行為。當日,金青日通過電話質問趙某為何沒有對郵件內容進行答復,趙某并未理會金青日的無理要求。同年11月8日,金青日再次給趙某發送郵件以舉報揭發汽車配件公司存在違規行為威脅討要1000萬元。期間,金青日還多次用韓文給韓國總公司的會長、副會長、社長等人發送郵件,以向國家海關總署、地方海關舉報汽配公司違規報關相要挾,要求汽車配件公司給付費用。11月9日,不堪忍受此種行為的趙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青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公司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金青日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金青日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