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構建訴前調解機制的思考
作者:葛維強 發布時間:2013-08-26 瀏覽次數:1014
近年來,各地法院都在償試構建訴前調解機制,這也是為了進一步落實中央政法委正在開展的“三大主題實踐活動”的重要舉措。通過實踐與償試,雖然摸索出一定的經驗,但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為此,筆者就訴前調解、訴調對接工作,結合本院的審判實踐,談幾點個人體會:
一、提高對訴前調解、訴調對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訴前調解、訴調對接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也是當前人民法院進行司法改革創新的一項重要活動。訴前調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的調解,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屬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發揚與創新。訴前調解程序獨立于訴訟程序,同時又與訴訟程序緊密相連,在性質上應定性為替代訴訟式的糾紛解決程序。訴前調解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訴訟實踐活動中高效地解決社會轉型時期的矛盾糾紛發揮了應有的職能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人民群眾的認可,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正確處理好訴前調解與涉訴信訪的關系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民商事糾紛案件量急劇增長,涉訴涉法信訪案件也在大量增加,加之對信訪考核的“一票否決制”的顧慮,各地人民法院較為重視訴前調解工作,且陸續推出了民商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和速裁、訴前鑒定制度等,這既希望方便當事人快捷地解決糾紛,又能有利于緩解人民法院辦案工作壓力,特別是對進一步控減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應有的司法職能作用。因此,在立案的流程管理上,原告無論是本地當事人還是外地當事人,無論是大標的案件還是小標的案件,既不考慮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如往返交通費及法院的特快郵遞費),也不考慮到當事人是否愿意,往往采取收案不立,即先收下案件訴訟材料,卻不算正式立案,當然不算審限,由此導致了案件大多集中滯留在立案庭或訴訟服務中心。有些結了案的,確屬事半功倍;但未能調結的,再“擇期”轉立案并隨機分流到其他審判庭,一定程度上在重復勞動,浪費了有限的司法審判資源,增加了當事人訴累。特別是遇有涉及政府一方案件或者涉及“招商引資”的投資方的案件、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以及征用土地、房屋拆遷、企業改制等利益沖突而引發的群體性熱點、敏感事件卻遲遲不立,或以拖待變,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債權人的利益,助長了少數當事人“信訪不信法”的歪風,也為日后鬧訪、越級訪埋下了隱患。因此,要正確處理好訴訟與信訪之間的關系,就必須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同時還要樹立好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公正意識、實體與程序并重意識,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三、加快對訴前調解工作立法,進一步規范訴前調解流程
目前我國對訴前調解還沒有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具體操作方式上各地不統一,規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由此導致訴前調解案件的適用范圍、原則、審限、程序等流程管理上難以固定和把握,一定程度也限制了訴前調解工作的發展。況且立案庭或立案服務中心負責訴前調解有違立、審分離的原則,因此,應對訴前調解進行規范。
第一,要加快立法進程,以確立訴前調解的法律地位。要在《民訴法》或其他程序法中明確訴前調解案件的適用范圍、原則、時限、程序等,以確立訴前調解的相對獨立性地位,即把訴前調解作為訴訟案件審理工作的項目,具有附帶性、預備審理性或前置性,力爭在正式開庭前將案件審結。
第二,要厘清訴前調解職能,嚴格規范訴前調解的流程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要貫徹立、審分離原則,著力在收案、立案管理上下功夫;要克服“分工不分家”的被動局面;要注重 “涉訴信訪”工作,引導信法,輸導信訪。要按照繁簡分流原則進行收、立案,當立則立,不宜收而不立。應當明確訴前調解案件不宜集中在立案庭,更不應成立獨立的調解機構,即仍應將案件分流到各個審判庭。同時應將訴前調解案件納入訴訟案件管理,一旦收案就視同正式立案,且應明確到人,實行一案到底,有人負責,保證案件進入立案開庭后審理工作的連續性,進一步減少訴累,節約訴訟成本,同時也能夠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第三,對訴前調解案件要加以類型化。訴前調解宜適用于以下一些調、撤率較高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糾紛類、 相鄰關系類,、小標的額案件、人身損害賠償類、民間借貸糾紛類以及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第四,加強訴前調解工作培訓,提高訴前調解質量。各地法院對訴前調解工作表面上看起來是很重視的;但實質上往往是喊起來重要、做來次要,如在人員配備上,大多法院將“老、弱、病、殘”審、執人員調配到調解機構。因訴調解民事商事案件涉及面較廣,對法官的素質要求較高,在短時間內吃不透案情,理不清法律關系,把握不住當事人的心理,就會導致訴訟調解 “模糊調解”、“和稀泥”,訴前調解案件的成功率乃至案件質量也難以保證。同時在質效數據管理上也助長了“做秀”、“造假”的歪風,因此要加大對訴前調解法官的業務培訓,提升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