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結論在審判實踐中能否作為證據被采信,一直存在爭議。近日,句容法院根據測謊結論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判決駁回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20075月,從事殺豬賣肉生意的陳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腿受傷后一直在家休養。20092月的一天上午,與陳某相識的黃某帶著陌生人呂某來到陳某家中,陳某在吸了呂某給的一支蘇煙后,即隨呂某、黃某走出家門。20094月,呂某持有陳某于“200926日”簽字的格式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借款10萬元及違約金3萬元。審理中,陳某堅決否認向呂某借款10萬元的事實,并列舉了無借款必要的多種理由;呂某亦未能準確說明借款的合法來源及資金籌措能力。

 

為查明案件事實,經陳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陳某是否收到呂某10萬元現金的借款”進行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結論為:陳某無明顯說謊顯示,呂某說謊顯示明顯。

 

法院還查明,呂某作為另一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執行人在200865日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法院無法執行并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不足以證實自己的主張的,應承擔敗訴的風險。本案中,呂某、陳某在200926日前并不相識,雙方發生大額借貸關系不符合情理。在另一執行案件中,因呂某當時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法院終結執行,在終結執行后的較短時間內,呂某向陳某出借現金10萬元亦不符合常理,并且陳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資金來源及籌措資金的能力。另外,測謊結果表明呂某說謊顯示明顯,其主張的借款事實難以成立。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定呂某主張的借款事實不存在,并據此駁回了呂某的訴訟請求。呂某不服,向上級法院上訴,中院審理后亦認為借款事實不存在,駁回了呂某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