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到期租客拒搬被索三倍租金
作者:張婧 發布時間:2012-02-28 瀏覽次數:818
近日,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因商鋪租賃合同到期后租客拒不搬出,房東將租客告上了法庭,要求歸還房屋并索要相當于三倍租金的逾期使用費。該案法院雖然最終判決支持了房東要求租客歸房的主張,但并未完全支持其索要三倍違約金的請求。
房東李先生于2009年與租客吳老板簽訂了商鋪租賃協議,約定將位于吳江一家裝飾廣場的商鋪兩間租給吳老板使用,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55000元,其余兩年按每年60000元結算,期滿后吳老板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續租權,同時雙方還約定若吳老板超期不搬,將按協議租金的三倍支付使用費。2011年9月合同到期,雙方因租金漲幅未能達成一致,吳老板拒絕搬出,遂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認為,雙方租賃協議已到期,多次要求吳老板騰房未果,請求判令被告吳老板歸還租賃房屋,并依照協議約定按三倍租金支付逾期使用費。被告吳老板則認為,拒不騰房的原因是其還想按原價繼續租用,并支付逾期使用費,但不同意三倍租金的使用費,認為這是原告強加給自己的霸王條款。
法院審理認為,租賃期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雙方合意達成的租賃協議合法有效,吳老板在雙方協議約定的商鋪租賃期滿后,且未達成續租協議的情況下,理應騰房,故法院支持了房東李先生要求歸還商鋪的請求,但考慮到被告吳老板搬遷需要一定時間,酌情給予2個月的期限。
對雙方爭議的另一焦點,法院認為,協議約定的相當于三倍租金的使用費,屬違約金性質,應當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根據公平誠信原則綜合權衡,認為該約定數額明顯過高,最終法院將其酌情調整為原協議租金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