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在1982年與被告方某、方某某的父親結婚,婚后林某與兩被告父親沒有孩子,兩被告由林某撫養長大。2002年兩被告的父親去世后,林某改嫁王某。2011年王某去世,原告林某年事已高,身體羸弱,無親生子女,也無收入來源和工作能力。為了生計,原告林某找到王某的三個子女,但無一人愿意贍養老人,老人又找到被告方某、方某某也被拒絕,無奈老人來到法庭求助。

 

看到老人迷惘無助的神情,大家都覺得揪心,在法官釋法說理后,庭長指示立即立案、送達,并為老人辦理訴訟費免交申請。因兩被告不同意贍養老人。此案巡回審理,一些老人舊鄰居旁聽了審理。旁聽人員回憶起當初原告林某如何把兩被告視如己出,悉心照顧的情形。庭審后,兩被告面對法律和良心的拷問,主動要求調解,最后達成“被告方某每月支付原告林某200元生活費,被告方某某每月支付原告180元生活費。因原告無生活自理能力,被告支付給原告的生活費由原告住所地的居委會代收并轉交”的調解協議。

 

我國法律規定,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母子關系的有關義務。繼母對繼子女已經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那么成年后的繼子女就應該有贍養繼母的義務,這個義務不會因繼母改嫁而消失。本案做到了“審理一件,帶動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起到很好的普法教育作用,推進本轄區的法治建設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