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今年上半年,常州中院執行保全部門收到申請財產保全案件318件,同比上升106.5%,涉案標的額超30億元,同比上升88.69%,工作壓力空前巨大。同時,在全市法院財產保全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需統一和規范。為更好的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發展的職能作用,平衡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和順利執行,近日,常州中院經深入調研,制定出臺了《關于財產保全工作的若干規定》。

 

對財產保全的申請條件、擔保條件、一二審法院之間的銜接和復議、異議的處理等均予以明確和規范,便于全市法院統一執法尺度和實際操作。

 

加強財產保全工作管理,嚴格審查和審批程序,規定對訴前和仲裁前財產保全、合議庭對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存在重大爭議等六種情形,應逐級報分管院領導批準。

 

堅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兼顧原則,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保全擔保條件,根據被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采取最適宜的保全措施。對企業職工或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經審查確無能力提供擔保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申請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別是因企業負責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犯罪、造成企業停產或不能正常經營,被申請人有惡意逃債或明顯轉移資產行為,被申請人涉及多起重大涉訴糾紛等情形,及時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