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巡回審判新論
作者:儲春平 發布時間:2013-08-19 瀏覽次數:1018
[內容提要]
巡回審判方式是否只與落后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在現代社會交通、通訊高度發達的條件下,民事巡回審判方式是否還有生存和發展的較大空間,本文以蘇南社會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為樣本,以實證的方式回應上述提問。實踐表明,人民法院審判方式的選擇必須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的目標和宗旨,我國人民司法根本屬性的不可動搖性決定了傳統巡回審判方式頑強的生命力。傳統的巡回審判方式并不當然與現代社會相適應,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充實巡回審判的時代內涵,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和方法進行制度化改造,才能使之成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律制度。全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客觀描述了某 市 區人民法院巡回審判組織形式、巡回審判辦案數量、巡回審判適用地域、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巡回審判運行方式以及面臨的新問題。第二部分論述了巡回審判的理念轉變:從"兩便"原則深化為人民司法理念;從司法職權主義思想轉變為民主司法理念;從被動行使司法權的觀念更新為主動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動司法理念。第三部分就巡回審判的法律地位、組織機構、權利和職責、管理體制、運行范圍、物質技術保障等提出制度化建議。
在交通、信息發達的現代社會,在司法資源相對稀缺的情況下,巡回審判還能否成為人民法院的一種常態化的審判模式,我們以G省F市D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D法院")民事巡回審判的實踐為樣本進行考察,以期作出回應。
一、民事巡回審判的實踐現狀
D法院地處蘇南較發達地區,處于社會經濟城鄉一體化加速發展的新階段。該院從轄區特點和審判工作實際出發,實行專業化巡回審判與人民法庭巡回審判相結合的巡回審判模式。
(一)巡回審判組織形式多樣。一是常駐式巡回審判法庭。過去,巡回審判主要由人民法庭組織實施。D法院對民一庭和各人民法庭實行資源配置調整。成立交通事故巡回審判法庭。巡回審判法庭設在區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主要審理城區和郊區全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全區重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巡回法庭設審判員3人、人民陪審員1人、書記員3 人。以相同模式在勞動人事保障局設立勞動爭議糾紛巡回審判法庭。二是固定巡回審判站。在不設人民法庭的鎮設立固定巡回審判站, 通過與行政部門的協作和人民調解組織的配合,人民法庭定期定時到巡回審判站流動辦案。三是巡回審判流動點。根據實際需要,以靈活的方式召集雙方當事人,不定期到社區或村組有針對性的巡回辦案。
(二)巡回審判辦案數量遞增。D法院巡回審判數量近年來呈現出逐年增長的態勢。
D法院三年來巡回辦案一覽表
時間 2007年 2008年 2009
年 2010年 2011年(1-6月)
普通民事案件(件) 4397 4757 5136 5518 2831
巡回辦案數 (件) 133 185 215 878 736
比例(%) 0.03 0.38 0.41 15.9 25.9
2007年至2011年6月的三年半時間,D法院共巡回辦案2147件。其中判決結案315件,判決率為14.6%;調解結案1413件,調解率為65.8%,撤訴結案419件,撤訴率為19.5%。常駐式巡回法庭辦案1538件,占巡回審判辦案總數中的71.6%;巡回審判站巡回辦案457件,占巡回審判辦案總數中的21%;流動巡回點辦案152件,占巡回審判辦案總數中的7%。
(三)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擴展。
D法院巡回審判受案范圍分布圖
巡回審判的受案范圍既有一方當事人因年齡較大或身體狀況等原因難以到庭的案件類型,也包括案情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激烈不易判決結案的案件類型,總體上呈現出受案范圍擴大的趨勢。巡回審判受案范圍擴大的原因是巡回審判從"庭審為中心",轉變為"聯動調解 為中心"后, 過去妨礙巡回審判擴展的原因之一必須開庭的條件限制障礙消除了,巡回審判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場所和程式解決糾紛,受案范圍幾乎涵蓋主要民事案由。
(四)巡回審判適用地域更加廣泛。D法院巡回審判并不主要針對群眾因交通、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困難不便參加訴訟而開展的,不限于相對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也不以經濟交通狀況所限制,主要是到糾紛集中發生地或者糾紛集中處理地進行"就地審理"。 巡回審判在地域空間范圍上覆蓋全區地域,包括城市社區、城郊社區、鎮鄉村組。
(五)巡回審判運行方式多樣。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仲裁機構、群眾組織都是巡回審判的參與主體。每個巡回審判單元 都設有訴調對接組織,法院在開展巡回審判中加強與涉訴糾紛關聯的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組織機構聯系,多發重大糾紛項目成立聯動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聯動調處糾紛辦公室,在組織上保障多方聯動調解正常運行。相互建立固定聯絡方式,聯合下發處理相關糾紛的政策性意見,統一糾紛處理口徑。在各相關糾紛處理主管機關和部門建立有效的定期人員交流制度,建立聯調小組,并明確規定聯調小組成員交流活動的時間、地點、方式,各方定期人員交流實現制度化。對巡回審判辦公場所、人員、辦公經費保障等達成協議。巡回審判實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調解、和解、仲裁、判決等是糾紛處理的方式,既包括強制性司法判決、裁定,也包括教育、引導、疏導的軟性手段。不僅依據法律明辨是非,也參考鄉規民約、風俗習慣、倫理道德、人情大義等群眾熟知的社會規范調處糾紛。
(六)巡回審判的時間與結案方式更加靈活。巡回審判不再只是確定一個相對固定的日期,重點考慮確定巡回審判的地點、安排巡回審判的路線,根據確定巡回審判的日期和路線進行巡回審判。除了少量的隨機安排,巡回審判已成為一種常態化的工作模式,在正常的工作日,法官準時到達巡回審判工作地點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巡回審判的前期立案工作通過預約立案和與訴調對接來完成。巡回審判平均結案周期大致在22日至25日之間。結案周期較長的原因主要是用在調解的時間增加了。
傳統的巡回審判結案方式主要是訴訟調解與判決,隨著巡回審判辦案形式的多樣化,結案方式呈現出多樣化,除了開庭判決、訴訟調解、裁定撤訴外,還出現了速裁判決、庭審前法院參與調解或協調結案、經人民調解達調解協議后通過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得到司法確認、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和解結案等多種形式。
D法院巡回審判結案方式類型圖
(七)巡回審判常態化后的新問題。一是巡回審判大量適用后,法院審判組織結構面臨調整的要求。過去民事審判由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組織實施,開展巡回審判工作后,訴前調解與速裁常態化,民事審判大量在巡回審判環節和立案環節結案,審判內設機構有必要作出調整。二是巡回審判具有開放、分散的特點,審判人員巡回辦案,離開法院機關,對巡回審判管理和法官的思想教育提出新的挑戰。同時對法官業績的考評也有新要求,如訴前調解雖然不算辦案數量,但對有效解決糾紛、優化程序指標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巡回審判以協調、協作、協商解決糾紛為主要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邊界,巡回審判面臨充分履行審判職權、與其他糾紛處理機構分工協作、以及如何確保當事人訴權,防止投訴無門的問題。四是開展巡回審判需要數額較高的專項經費和大量現代技術設備投入,需要國家、政府和上級法院的法定認可和充分保障。五是巡回審判組織法律依據不充分。雖然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規范性文件對巡回審判有規定 ,但都比較原則。巡回審判組織的命名、成立的法定條件、專業性巡回審判庭特定要求都缺乏法律規定。
二、現代民事巡回審判的理念轉變
巡回審判在司法實踐中擴展,是基于近年來司法理念的創新,只有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充實巡回審判的時代內涵,運用現代管理技術和方法進行改造,巡回審判方式才能得到繼承和發揚。
(一)從堅持 "兩便" 原則深化為人民司法理念。一直以來, "兩便"原則是巡回審判的首選理念,傳統的巡回審判內涵是指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在轄區交通不便、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地方經濟不發達這種特定的環境下,就地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的審理方法和審判原則。有觀點認為,現代社會巡回審判之所以還有價值,原因在于中國地域廣闊,還有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和大量農民。 在社會、經濟極大發展后,傳統的巡回審判方式是否會造成司法成本過高。D法院實踐表明,由于大規模采用了現代網絡技術和廣泛使用現代交通、通訊工具,并且對部分案件類型實行專業化審判,原來巡回審判運行成本高的缺陷由劣勢變成了優勢,具體表現在最稀缺的人力資源和相對富裕的物力資源以及現代管理方式可以發揮最大效益。從"兩便"原則的屬性來看,外在的表現為便利性,內在本質是司法服務于人民的根本屬性,不管物質條件如何改善,人民法院服務人民群眾的宗旨不變,只是以新的形態表現出來。巡回審判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體現,為民司法反映了巡回審判的的根本特性,人民法院越是堅持司法為民這個宗旨,巡回審判的便利性特征就會更加明顯地表現出來。可見,巡回審判要遵循的根本理念是人民性。 在人民司法理念下, 經濟文化發展狀態不再是適用巡回審判的障礙,發達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運用,成為推動巡回審判在更廣泛的領域展現出更多新的表現形態,傳統方法彰顯出時代特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便利群眾參與訴訟與便利法院審理案件之間形成了新的最佳選擇和平衡點。
(二)從訴訟調解為主、巡回開庭辦案的司法職權主義思想轉變為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民主司法理念。一個時期以來,巡回審判滲入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主要體現在過份強調人民法院以國家司法機關身份處理涉訴糾紛,審判人員決定是調是判,主導調解方案,掌控案件走向。在職權主義司法觀的影響下,巡回審判的特定功能受到了限制,雖然法庭開到了田間村頭,但巡回審判成為坐堂問案的翻版,巡回審判只能作為一種示范意義的形式表演。由于發動社會力量參于解決糾紛的作用發揮不夠,巡回審判只能局限在影響較大、具有典型意義、有利于擴大辦案效果的案件,難以全面展開。近年來巡回審判的創新實踐,以司法民主理念為指導,擺脫巡回審判以"訴訟調解為主、庭審為中心"的模式,實行參與式司法模式,即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巡回審判, 協作、協調、協商成為巡回辦案的主要方法,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訴訟糾紛解決的全過程,巡回審判因此能夠成為常態化的審判方式。第一,訴調對接廣泛運用于巡回審判,人民調解與訴訟的有效對接,同時強化了人民調解和訴訟的作用。 D法院在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下,通過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在每個人民法庭、每個巡回審判庭(站)均設有人民調解工作站(室),配備三至五名具有專門知識和基層群眾工作經驗的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駐D法院巡回審判工作室調解一覽表
時間 人民調解(件) 出具調解書(份)
2008年 831 185
2009年 1835 653
2010年 1065 390
2011年(1-6月) 1399 839
各類調解組織與法院在一個平臺上解決涉訴糾紛,這種參與式巡回審判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實踐了社會調解優先,擴大了群眾對訴訟的知情權、參與權、評判權和監督權,真正引導、保護、發揮了群眾解決社會糾紛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第二,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廣泛運用于巡回審判。人民調解協議書通過法院出具調解書得到司法確認,不僅提高了人民調解的權威,而且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體現了現代民主司法觀。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意識的增強,帶有較強的公意性、強制性和評判性的職權型司法應逐步讓渡為公眾廣泛參與的民主型司法,人民群眾成為司法的主體參與者。第三,巡回審判是否開庭審理不是由法官、法院說了算,而是由涉訴當事人與法院共同說了算。 過去巡回審判開庭審理是事前安排好的,參與式巡回審判尊重當事人訴權和程序選擇權,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要求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開庭審理的,才安排開庭審理。由于群眾參與司法的參與度加深了,司法的價值評價也相應得到提升,有利于實現定紛止爭、息訴平判、化解矛盾,體現了合正義性的價值取向,能夠最大程度實現司法的法律價值、社會價值、政治價值。
(三)從被動行使司法權的觀念更新為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動司法理念。傳統的巡回審判只是審判機關的一種特殊的審案方式,仍然一般地表現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總體上是被動處理糾紛。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傳統的巡回審判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對司法的需求。探尋巡回審判工作的出路在于引入能動司法理念。現代意義的巡回審判不僅是一種審判方式,而且是社會管理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D法院之所以建立專業化巡回審判法庭,主要原因是近年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迅速增加,該類糾紛通常占整個普通民事糾紛約三分之一,群眾訴求與審判資源稀缺矛盾很大,成為法院及時有效處理,實現案結事了的一大障礙。通過在糾紛處理集中地巡回辦案,便于群眾及時起訴,便于與主管行政機關綜合協調,便于與人民調解對接,便于保險機構及時理賠。 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群眾的支持。事實證明,人民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作用,開創巡回審判新的工作機制和方法。 適應了特殊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要求,表現出社會激勵、社會控制、社會預警和社會保障綜合效益,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現代司法觀承認司法機關是社會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人民法院通過巡回審判對涉案行為進行法律評價,規范社會行為、引導人們依法行事,通過溝通、協調、控制、指導等手段,使審判工作與社會管理系統協調有序、良性運行。因此巡回審判是一種契合現代司法理念,并伴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而改變形態的,能夠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現代司法制度。
三、民事巡回審判的制度構建
傳統的巡回審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催生現代轉型,現代巡回審判不僅實現了上下通達、多種聲音、真實快捷的信息傳遞,而且體現了社會治理與國家法律秩序的互動和擴張,多元社會治理秩序的整合離不開國家法律秩序的平衡,解決巡回審判在實踐中產生的諸多新問題,應從立法上明確巡回審判的法律地位、組織機構、運行范圍、權利和職責、管理體制、物質技術。只有建立健全巡回審判法律制度體系,才能使巡回審判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一)巡回審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巡回審判的法律依據。我國巡回審判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 ,顯得過于原則,應根據巡回審判的目標體系,設計較為詳細的巡回審判制度,對巡回審判的條件、范圍、方式、程序、運行等方面加以規定。 巡回審判法律規范應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情出發,避免制度設計的僵化性,使巡回審判能夠適時、主動、充分地回應社會的發展,并力求制度的改革成為內生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變化的漸進式改革,保證傳統中合理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和延續,促進巡回審判制度功能的最大發揮。
2.巡回審判的組織制度。目前巡回審判的組織形式多樣,有的以巡回法庭替代人民法庭的職能;有的成立專業化巡回法庭,將部分訴訟種類的案件集中由專業化巡回法庭審理;還有的保持傳統做法,在轄區范圍內設立若干個巡回審判點,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巡回審判點開展審判活動。筆者認為,人民法庭的功能只能擴大,不能縮小,以巡回法庭替代人民法庭的做法不可取。應從制度上肯定典型的巡回審判組織形式,各人民法院根據轄區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組織形式。
3.巡回審判的管理制度。巡回審判組織形態的多樣化給法院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巡回審判的規模、樣式涉及到審判資源的合理分配,涉及到內設機構的調整,在保持審判部門應有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基礎上,應從內設機構設置上確認巡回審判組織的地位。在封閉的審判體系里,審判組織是單一化管理,在開放式的審判體系中,應體現開放式管理理念。應完善巡回審判專門的管理制度,如巡回審判的公開調解制度、公開裁判制度、群眾監督制度等。對法官巡回審判工作方式和道德約束也應提出專門要求。
(二)參與式巡回審判制度
1.訴前聯動調解制度。巡回審判的工作重心是訴前聯動調解,建議民訴法增設"訴前糾紛調解"條款。 規范巡回聯動調解的組織、人員、形式。 訴前聯動調解以對話與溝通為主要內容,對處理糾紛主體之間的權限作合理的分配,建立以維護當事人訴權為主導的,并對各處理糾紛主體有拘束力的構造關系,注重法院和法官對訴訟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通過司法解釋規范巡回審判糾紛處理主體間的交叉對話、溝通具體制度,如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室可以向當事人告之訴訟權利、代收訴訟材料、發送訴訟風險提示書等訴訟立案說明材料。
2.非訴民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建議規范非訴民事調解協議確認申請書、告知承諾書、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書等格式化文本,并告之當事人人民調解可以通過出具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法律效力。建立健全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書的審查備案、講評考核等制度。對法院已經確認調解協議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可通過再審撤銷原裁判或調解書,還應允許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通過損害賠償等途徑主張救濟。
3.民事糾紛主管制度。巡回審判強調民事糾紛通過對話溝通解決糾紛并不是將司法的、行政的、民間的等等解決糾紛的方式簡單融合為一體,仍然應當保持民事救濟的層次性,應在法律規范上進一步確保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禁止強迫調解。明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政府調解、行業協會調解和訴訟調解的職權范圍,劃分相應邊界,規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置糾紛的職責、責權,相互移送案件的程序,明確案件卷宗交接、反饋、回訪、終結、歸檔各環節工作流程。
4.巡回審判裁判制度。巡回審判注重多元化解糾紛,但決不能弱化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在起訴立案環節,要切實防止司法不作為,如果該立的不立,能推則推,久而久之,人民群眾對司法權的信任基礎就會坍塌,司法權威就會受到影響。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不能局限于對當事人的道德教育與評判,也不能一味的作無原則"和稀泥",避免審判權的行政化傾向。該下判的,通過速裁裁決或開庭裁判及時下判。建議民訴法就人民法院速裁制度作出專門規定,以便于巡回審判工作的實際操作。
(三)巡回審判的程序制度
1.立案程序。規范當事人選擇巡回審判的起訴方式,包括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巡回審判立案時向當事人告之程序選擇權。本著即收即立、即立即調、即審即結的原則,防止久調不審。巡回審判的立案包括當即立案、駐點立案、巡回立案和網上立案等方式。
2.審判程序。規范一整套簡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審判流程。根據巡回審判的特點規定當事人陳述辯論、法庭調查、法庭調解的特殊程序要求。
3.民意溝通程序。 規范巡回審判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巡回審判必須邀請當地群眾參與審判過程,巡回法庭庭審主動征求民意,就地聽取人民群眾對審判方式、審理程序和處理結果上的意見,并將建設性、可操作性的建議和意見吸收到審判工作中。
(四)巡回審判保障制度
1.巡回審判組織機構。巡回審判法庭目前還是概念法庭,設置缺乏法律依據,命名缺乏法律依據,設立無需履行審批程序,沒有機構編制。應在法律上規定巡回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規定巡回審判法庭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規定巡回審判法庭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巡回審判法庭的名稱,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的名稱。
2.巡回審判人員編制。《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了巡回審判人員編制,但從巡回審判的實踐現狀來看,除了巡回審判法官外,書記員、法警、司機、仲裁調解員等其他輔助人員是實現巡判審判的重要人力資源保障,需要與相關部門對此作出專門規定。
3.巡回審判考核獎勵。由于巡回辦案需要占用法官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法官業績考評的時候,應將巡回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與采用常規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等有所區別,針對巡回審判的特殊要求,在物質獎勵和政治待遇方面有所體現,以鼓勵開展巡回辦案的積極性。
4.巡回審判物質保障制度。建立巡回審判專項經費科目。提高巡回法庭辦公和辦案手段的科技化水平,運用網絡系統進行巡回審判管理,實行遠程立案和網上立案,網上簽章和法律文書模板化,以提高巡回審判的工作效率。
結 語
巡回審判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制度,其公正、便民、快捷、有效的審理模式不僅適合經濟欠發達的廣大農村,在經濟發達的城鄉也顯示出強大的生機和活力。巡回審判有利于我國政治優勢和本土資源優勢的發揮,契合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和群眾路線的要求,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重大理論與實踐價值。只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不斷進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創新,以更有效的發揮其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恢復型、回應型司法功能,傳統巡回審判制度一定能綻放出新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