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起跨國電信詐騙案集中宣判 174名被告人獲刑
作者:徐大衛 發布時間:2013-08-18 瀏覽次數:1245
8月15日,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蘇州、無錫、揚州三地區6家基層人民法院同時對18起跨國電信詐騙案進行宣判,認定涉案174名被告人詐騙13441100元至22000元不等,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處相應罰金刑。
該批跨國電信詐騙系列案件由公安部聯手臺灣警方,與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印尼、斯里蘭卡、斐濟、菲律賓7國警方采取統一行動破獲。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江蘇省公安機關從馬來西亞、泰國、斯里蘭卡及國內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4名。
江蘇省公安機關破獲18起案件中有11起的犯罪地不在江蘇,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蘇州市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18起案件中,蘇州市虎丘區、姑蘇區、吳中區及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林志金等15起129人詐騙案件,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起11名被告人詐騙案件,儀征市法院審理被告人王銀霞等2起34名被告人詐騙案件。
由于電信詐騙犯罪危害范圍廣,受害公眾多且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程度高。為確保此批案件審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省法院要求各審理法院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的基礎上,依法從嚴懲處。省法院領導高度重視,親自參加協調、指導。針對此類犯罪采取非接觸在境外實施,取證難度大;涉及司法主權等敏感性強因素,加大溝通協調和對下指導工作力度,明確了證據規格,統一了認定標準和裁判尺度,專門指定了業務庭一名負責人負責此批案件審理的協調、指導工作。各審理法院也十分重視案件的審理工作,成立審理電信詐騙犯罪案件審理工作小組、指定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進行審理,確保案件順利審結。
蘇州市4家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15起案件中,吳中區法院宣判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詐騙案,是江蘇省迄今為止單筆犯罪金額最大的一起電信詐騙案,也是“11.29”特大跨國電信詐騙系列案的源頭案件。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志金、許毅、朱俊、蘭瑜、萬孝瓊、萬孝佳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先后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和泰國曼谷市參加他人領導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組織。該組織通過事先獲取中國大陸地區公民的聯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由一線人員向中國大陸地區不特定多數人撥打電話,冒充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謊稱被害人名下的銀行卡涉嫌洗錢等犯罪。在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將電話轉給二線人員,由二線人員冒充被害人“涉嫌犯罪”的案發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套取被害人的家庭、財產和銀行賬戶等情況,再將電話轉給三線人員,由三線人員冒充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或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虛構被害人涉嫌洗錢等犯罪,需要對被害人財產進行核查比對等事由,誘騙被害人進行轉賬或者匯款,騙取被害人錢財。其中,被告人林志金系三線人員,并負責培訓等工作,被告人許毅、萬孝佳系二線人員,被告人朱俊、蘭瑜、萬孝瓊系一線人員。
2011年11月間,六名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市參加他人領導的上述電信詐騙組織,冒充公安、檢察等中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事先獲取的聯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吳中區某公司財務經理沙某名下銀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對其財產進行核查比對等事由,誘騙沙某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期間多次向電信詐騙組織指定的賬戶進行轉賬或者匯款,騙取其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266.1萬元。另外,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許毅、朱俊、蘭瑜、萬孝佳在泰國曼谷市參加他人領導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組織,采取類似詐騙手段騙取被害人人民幣51.59萬元。2012年5月,被告人許毅、朱俊、萬孝瓊、萬孝佳在泰國曼谷市參加他人領導的針對中國大陸公民的電信詐騙組織,采取類似詐騙手段騙取多名被害人錢財,期間,被告人許毅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31.32萬元;被告人朱俊、萬孝瓊、萬孝佳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26.42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林志金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266.1萬元,被告人許毅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349.01萬元,被告人朱俊、萬孝佳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344.11萬元,被告人蘭瑜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317.69萬元,被告人萬孝瓊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292.52萬元。
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1被告人詐騙犯罪案件中,經查明,被告人李梅花等11名被告人經他人介紹或通過看“招工廣告”,于2012年2月至5月間先后從國內至菲律賓馬尼拉市帕拉那克民族村蓋拉提亞街10號,伙同臺灣籍同案犯(另案處理),采用通過電腦向中國境內電話發送語音包,或直接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冒充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信用卡透支、銀行卡賬戶涉嫌洗錢”等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引導被害人將資金打入詐騙團伙控制的銀行賬戶。2012年5月,被告人李梅花等10名被告人詐騙5次,騙取99775元,被告人馬沖沖詐騙3次,騙取22775元。
儀征市人民法院審理查,2012年5月26日至6月21日間,王銀霞等21名被告人與張守君在同案人楊達毅(在逃)的組織、安排、指揮下,先后出境至泰國華欣“PALM HILL 1445/91”別墅內,分別擔任“一線”撥打電話、“二線、三線”接聽電話,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等身份,采用撥打電話的方法向被害人虛構涉嫌洗錢案件、要證明清白需資金清查等事實,詐騙被害人錢財。其中王銀霞等11名被告人詐騙1024546.96元;李庭華等10被告人詐騙1018746.96元。
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翁玉樹明知境外人員要求其到泰國從事電信詐騙活動仍予接受,于同年5月12日伙同其他9名被告人乘飛機至泰國曼谷,至泰國曼谷市“NOBLETARA 2046/5”別墅內,接受境外人員安排學習電信詐騙后,分成“一線”、“二線”、“三線”人員,由“一線”人員利用該別墅內安裝的多部電話撥打中國國內居民電話,“二、三線”人員扮演不同角色的我國公安機關人員進行詐騙活動。2012年6月2日、15日,被告人夏紅英,曾大俊、方能晃先后至泰國曼谷與被告人翁玉寶等人會合從事電信詐騙活動。自2012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22日,各被告人冒充我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以接電話的被害人涉嫌洗錢、要求被害人將資金轉移到指定帳戶進行清查以證明清白等為由,共計詐騙2193416.36元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各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詐騙犯罪數額、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