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來龍法庭“三法”調解模式見成效
作者:吳軍良 李志華 發布時間:2013-08-15 瀏覽次數:519
宿豫區法院來龍法庭針對轄區內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不斷加大調解工作力度,探索新的調解思路和方法,以“三法”做好調解工作,實現該類案件調解率達90%以上。
以情感人法。首先,法官在工作中帶著對群眾的熱愛之情做調解,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相讓、一杯開水相敬、一股熱情相談,一下子拉近了與當事人的距離,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其次,此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多存在親戚、朋友、熟人關系,當事人雖起訴到法院,但雙方關系遠未達到嚴重的對立程度,法官在調解時要首先考慮感情因素,充分發揮親情、友情、鄉情等情感因素在消除矛盾、促進融合中的作用,進而因勢利導,最終達到既不傷害當事人之間感情又能化解糾紛的目的。
以理服人法。生活在農村地區的人民群眾有著樸素的倫理道德觀念和濃厚的傳統風俗習慣,多數情況下,這些道德觀念和風俗習慣與法律的內在精神是一致的。法官在調解案件時要充分利用這些道德觀念和風俗習慣在化解糾紛中的作用,堅持多擺事實、多講道理,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說理方式和原始樸素的是非觀念對雙方行為的正確與否進行道德評價,往往可以實現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的效果。
以法育人法。法律是處理糾紛的最終依據,也是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標準。法官在調解此類案件時,除了談情說理外,還要依法向當事人作充分的法律釋明工作,就雙方享有的權利、負有的義務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要承擔的法律后果等事項做詳細的說明,同時結合雙方主張和實際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時引導雙方訴訟行為,最終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