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男子“一怒為情”毀終身
作者:盧愛華 黃穎宏 儲峰 發布時間:2012-02-24 瀏覽次數:559
“我認罪伏法,我對不起孩子,我對不起老婆”,被告席上,一股濃濃的河南鄉音訴說著無盡的悔恨與懊惱。然而,法律無情,沖動終將付出代價。被告人廉某,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月17日上午,泰州法院刑一庭對廉某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因情生恨 沖動殺人
2011年7月,廉某來到泰州市某地打工,結識了同來打工的于某,兩人互有好感,遂發展為婚外情。其后,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于是廉某約于某至自己的住所商量分手事宜,期間,于某接一電話后離開,廉某尾隨其后至于某住所觀察。不久后見于某離開,于是廉某潛入屋中,卻見一男子赤裸上身坐在于某床上,廉某懷疑兩人有染,遂心生憤懣,即拔出隨身攜帶的自制刀具猛力刺向床上男子的左胸部,造成該男子當場死亡,廉某也逃離現場。后經公安機關抓捕,廉某歸案。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2月17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對廉某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廉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能夠意識到左胸部是人體要害,且廉某用來行兇的自制刀具近乎全部刺入被害人胸口,且一刀斃命,可見用力之大,手段之殘忍,廉某在被害人被刺大量出血后沒有選擇施救,而是獨自逃離,上述行為足以說明廉某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間接故意,因此認定為故意殺人。然而廉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廉某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認為廉某的行為是一時沖動,主觀上并沒有殺害被害人的意識,捅刺被害人的部位也只是下意識的行為。對于行刺后的逃離也屬于犯罪后的后怕,是自然反應。
認罪伏法 沉痛懺悔
泰州中院經過當庭調查,查驗了相關書證、物證、以及證人證言并充分聽取了雙方的辯論意見,最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廉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但是考慮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一審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法庭之上,廉某痛苦流涕,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同時也深刻懺悔自己的惡行對他人造成的巨大不幸。
【法官點評】 本案是一起激情殺人案件,被告人廉某本沒有殺人的預謀和故意,在本不應該發生的感情糾葛刺激下,失去理智,一時沖動,將被害人殺死。這一沖動,不但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毀掉了被害人一家原本幸福的生活,同時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和家庭幸福,教訓是深刻的。近年來,外來務工人員因不正當感情問題而發生的惡性案件有所增多,這是因為這些務工人員遠離家鄉和家庭,工作上的枯燥,工作外的寂寞需要情感的慰藉,因此容易滋生本不該有的感情,而偏偏這種不正當的感情往往并不牢靠,也不現實,而且容易引發矛盾,甚至激發惡性事件,這就呼吁我們社會各界引起重視,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愛和幫助,同時也發出提醒,面對問題要保持充分的冷靜和克制,沖動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