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達法定婚齡男女同居生下一女,女方患癲癇致精神障礙無力撫養幼女,男方拒絕撫養小孩,女方將小孩的生父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東臺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該起撫養糾紛案。

 

原告章某(女)與被告肖某(男)居住在同村同組。200910月,章某與肖某建立戀愛關系,相處過程中兩人發生兩性關系。20104月,章某發現自己懷孕。肖某知道后兩家就商量婚事,雙方一同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因男方肖某未達法定婚齡,未能領取結婚證。眼見女方章某肚子一天天大起來,無奈雙方按當地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0103日,章某生一女,取名肖婷婷。小孩生下不到一個月,章某經醫院診斷癲癇病致精神障礙,后章某與肖某分居生活。2012年春節前,章某的家人將1周歲肖婷婷送到肖某家中,肖某拒絕接受小孩。為此,章某以其患病且病情經常發作,無法正常工作,無收入來源,要求法院判決女孩肖婷婷隨生父肖某生活。

 

肖某辯稱,雙方結婚只有5個月,認為小孩不是其所生,不同意撫養小孩。

 

法庭上,肖某承認雙方200910月建立戀愛關系后兩人曾經生活居住一起,有過兩性關系。

 

根據《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經承辦法官耐心做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女兒隨生父生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生母每月給付小孩撫養費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