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調解 救活了一家企業
作者:鄧建華 發布時間:2012-02-24 瀏覽次數:436
“沒想到通州法院對外地企業也這么公平,這么為當事人設身處地著想,是法官對案件的成功調解救活了我的公司,謝謝法官!”2月23日,當趙廣榮法官再次遠赴400多公里到浙江省奉化市為被告銀行賬戶解除凍結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拉著趙法官的手連連致謝。
這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是南通市通州區本地的一家紡織公司,被告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家襯衫企業。2011年7月,被告向原告購買了兩次制衣面料,結欠原告貨款82萬多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葛某多次承諾還款,但時隔半年,就是沒見被告還一個子兒。原告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被告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并承擔違約金等費用。案件受理后,通州法院依法對被告房產和銀行賬戶進行了保全。2月21日,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經營了二十多年的老廠,向原告購買制衣面料后,因經營困難而無力支付貨款,并非惡意“逃廢”債務。李某表示,企業經營十分困難,現在企業因房子和銀行賬戶被保全而無法運轉,懇請法院先將銀行賬戶解凍,愿意先付30萬元,余款三個月內還清。
法官查明案情后仔細分析,對被告而言,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被告肯定要敗訴,但在被告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無疑使其經營“雪上加霜”甚至破產。而原告雖能勝訴,但被告并無足夠履行能力,若使得公司破產清算,因被告還結欠其他債務,原告也很難分得應有的“一杯羹”。
“案件決不能簡單一判了之,應該從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出發,既要幫原告要回貨款,更要幫助被告企業起死回生。”法官決心盡最大努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于是,法官耐心細致地做起了雙方工作:先勸說原告同意被告履行一半貨款,再給被告一些緩沖時間,如剩下的錢被告還賴賬,再處理房子也不遲;接著勸說被告應該拿出還款的誠意,第一筆還款應該要多還一些……經過法官兩個多小時的調解工作,雙方遂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被告于2012年2月25日之前給付原告貨款429019.35元,余款40萬元分別于3月、4月、5月、6月每月底之前各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