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00元丟了一條命
作者:陸圣斌 薛婷 發布時間:2012-02-23 瀏覽次數:49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核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蘇刑一終字第0074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常平德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1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常平德搭乘被害人呂蘭華駕駛的蘇MT5047吉利轎車至泰州市高港區許莊鎮蔡莊村5組凡青公路大橋南首下車,雙方因被告人常平德支付的100元人民幣是否假幣而發生爭執,被告人常平德持磚塊多次擊打被害人的頭、手部,致被害人呂女受傷。后被告人常平德以送醫院就治為名騙呂女上車,準備沿途尋找偏僻之處將其拋棄。在泰興市泰興鎮王塵村三組地段,被告人常平德下車查看地形時,被害人呂女爬出車外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常平德再次以送醫院為名,騙被害人上車,繼續尋找拋棄地點。途中,常平德在得知被害人呂女隨身攜帶中國農業銀行卡2張及現金后,以不將呂女送醫院救治相威脅,逼其講出銀行卡密碼。次日凌晨,常平德開車至海安縣雅周鎮鴨灣村18組仁巷橋上,使用該車后備箱內的千斤頂多次砸打被害人的頭部,后將其拋入河中,并將被害人攜帶的人民幣2000余元、2枚戒指、2部手機及汽車據為己有。途中將夏新手機扔至海安縣雅周鎮至泰興市古溪鎮交界處公路邊,將千斤頂扔入河中。同月17日凌晨,常平德將車開至如皋市如城鎮鄧元村20組地段,用其事先購買的汽油將該車焚毀。晚8時許,常平德頭戴事先購買的頭盔持劫得的兩張銀行卡,分別在泰州市海陵南路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取款未果。次日上午,常平德將劫得的1枚黃金戒指以人民幣320元的價格予以變賣。2009年1月16日11時許,當地群眾發現報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呂蘭華系被他人用磚石類及金屬質地的鈍性物體打擊頭部致大失血死亡。后于2009年11月7日被抓獲歸案。
2010年5月21日,南通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常平德犯搶劫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常平德不服,提出上訴。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常平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