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雙胞胎怒訴醫院
作者:姚婷 丁曉霞 發布時間:2012-02-23 瀏覽次數:479
“尊敬的法官同志,2008年,我妻子閔某懷有雙胞胎,在市某醫院入院待產期間,因醫院的醫療事故導致一子胎死腹中一子送上級醫院緊急搶救的后果,如此突如其來的打擊,給我和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懇請法官考慮孕婦十月懷胎的艱辛和我們全家喪失一名愛子的悲痛心情,給予公正的裁判!……”日前,一份飽含淚水、言辭懇切的訴狀擺在了揚中法院民一庭法官的面前,讓人無不覺得痛心。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方陸某夫婦將痛失愛子的滿腔痛楚與內心憤怒傾泄在被告身上,庭審時,情緒激動,言辭激烈,他們堅持認為,是被告錯誤地將某注射液輸入閔某體內才導致一名胎兒死亡,且事發后醫院利用他們對醫學、藥品知識的缺乏,隱瞞、欺騙他們,給他們及家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要求醫院賠償損失。被告市某醫院則堅持認為自己在醫療和用藥過程中沒有差錯,雖然陸某夫婦痛失愛子讓人惋惜,但并不存在醫療事故之說。雙方當事人據理力爭,互不相讓,特別對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問題更是爭論不休。
鑒于此種情況市醫院申請對事故的起因及責任大小進行醫療事故認定。經鎮江市醫學會經司法鑒定后認為,醫院存在次要責任,屬于四級醫療事故。但原告陸某夫婦對鎮江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隨即提出兩項鑒定申請,一是要求對醫院的醫療檢驗單是否篡改進行鑒定,二是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鑒定。后經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江蘇省醫學會先后鑒定,認為孕婦宮內一胎的死亡主要與其存在的妊高癥、中度子癇有關,屬于并發癥的一種,但醫院對孕婦的病情認識不足,未密切監護胎兒狀況,沒有及時終止妊娠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同時存在醫療管理上的不足,存在篡改醫療書面記錄及相關票據的行為,故認定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面對三次鑒定后的結論,原告夫婦雖不情愿但也漸漸接受了現實,通過法官多次耐心細致地地釋法說理,面對面的貼心交流,心貼心地情緒疏導,原告方情緒漸漸平復,心理預期逐漸降低。被告方也多次向原告方表示歉意,雙方并就賠償問題達成終結協議,由被告方一致性賠償原告方55000元,雙方鑒定費用自理,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醫者父母心”,醫生和護士的職業道德遠遠高于一般職業,他們所要負責的是人的生命健康,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極大的傷害,這樣的醫患糾紛則再一次提醒醫生和護士們要以更加認真、負責、耐心的態度對待每一位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