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不付撫養費,反而要將獨自撫養孩子的母親告上法庭。簡單的訴訟背后,實質是為了解決戶口申報問題。但被告上法庭的母親卻被勾起了辛酸往事,好在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協議。

 

王先生與蔣女士于1994年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王先生負責撫養教育,蔣女士每月負擔兒子撫養費150元。后王先生再婚,對兒子疏于照顧,兒子遂自己跑到母親蔣女士處生活。雙方就此協商變更撫養關系,兒子由蔣女士負責撫養,同樣由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元。雙方按此協議履行至2005年。自2006年始,王先生不再支付兒子撫養費,蔣女士也未向其主張權利,一人獨自撫養兒子。

 

王先生再婚后,并未生育,而是領養了一個女兒。2011年,小孩即將到入學年齡,由于王先生兒子的戶口一直在他名下,故領養的女兒無法報戶口,便不能就學。王先生無奈,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雙方變更后的撫養協議,以便將兒子戶口遷出。知道王先生將自己推上被告席,蔣女士抑制不住悲憤之情,他對兒子不聞不問、不付撫養費也就算了,自己權當兒子沒有這個父親,沒想到他反倒倒打一耙,泯滅良知當起了原告,好像自己做錯了一樣。蔣女士越想越氣,情緒一度失控。到了法庭,王先生也認識到自己愧對兒子,愿意支付拖欠多年的撫養費。但自己以打漁為生,生活拮據,家里還有妻小,只能按照當時協議約定的每月150元的標準支付。聽到這種答復,蔣女士一躍而起,大罵其神經錯亂,親生兒子不養,卻要去領養別人的孩子,他不是經濟困難,而是鈔票太多用不完;自己一個人這么多年來,為了兒子沒有再婚,靠著在廠里打工的微薄收入,含辛茹苦,到處借債,只希望兒子過的好。若王先生不來起訴,她只當他人已經死了,現在雙方對簿公堂,剛好讓他良心發現,履行做父親的責任,給兒子預留一間房屋居住,否則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但法官了解到王先生經濟條件確實有限,鄉下建有兩間平房,三人居住,不太可能再為兒子留有房屋。王先生拖欠撫養費,其過錯在先,理應補足,結合物價上漲等因素,應在原協議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承辦法官在安撫蔣女士情緒的基礎上,告知她即使撫養關系變更,父親對兒子仍有監護的權利、義務,若她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兒子,仍可要求變更由父親撫養;且這個案子處理的是撫養關系確認之訴,判決不涉及撫養費,蔣女士若要追討只能另行起訴。為了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法官力勸其根據現今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原協議規定的撫養費標準,兩案一并解決。蔣女士權衡利害關系后,要求王先生按照現今物價水平一次性支付兒子撫養費至18周歲止。法官借此契機,說服原告顧及父子親情,改善父子關系,最終在雙方主動讓步的情況下了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