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對相關情況了解不清,盲目為他人進行了擔保,但是因為債權人外逃導致自購的房屋被查封,兒子兒媳也因此搬出了婚房,進而鬧起了離婚。222日,如東縣人民法院處理了該起離婚糾紛。

 

2010年,陳某當年的學生桑某找到了他,請求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因為借款數額不是很大,也就6萬元左右,同時也是看到桑某在村里有一個加工廠,陳某也就同意了。20116月份,債務到期,債權人找不到桑某,就將擔保人陳某告上了法院。這時候陳某才發現村里加工廠的廠房是桑某租來的,債務只能由他來承擔。法院依法判決要求陳某承擔相關債權。債權人收到判決書后依法申請查封了陳某的相關房產,而該房產正是陳某買給兒子作婚房用的,登記的名字是陳某,只是一直由兒子、兒媳居住。因為房產被查封,兒子兒媳只能搬出婚房在外租房居住。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兒媳與兒子鬧起了離婚。

 

兒媳認為公公稀里糊涂為人擔保,導致現在連住的地方都沒有,這樣的日子以后是沒有辦法過的。而兒子則堅決不同意離婚,在他看來兩人的感情并沒有破裂。父親為人擔保是父親的事,而且還是他們婚前的事,不能因為這種原因兩個人就離婚。

 

如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二人矛盾起因與父親的擔保,矛盾的激化也是因為房屋被查封,但這并未根本上破壞兩人的感情。因而對兩當事人作了大量的細致的調解工作。最終,妻子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