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日上午,鎮江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撤銷假釋案件。

 

假釋罪犯湯某,2011年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在江蘇省丹陽市看守所服刑,20134月被鎮江中院依法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間,湯某因兩次搶奪香煙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天。鎮江市司法局依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向鎮江中院提出建議,撤銷湯某某的假釋。

 

庭審中,合議庭認真聽取了社區矯正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罪犯本人的陳述,審核了相關證據材料。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當庭宣判:撤銷湯某的原假釋裁定,對湯某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湯某原服刑的丹陽市看守所在宣判后立即對湯某采取了收監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去年71日起正式實施以來,鎮江中院按照《規定》的要求并結合本地區特點,逐步對轄區范圍內所有鎮江籍罪犯的假釋案件采取開庭審理的模式,初步實現了假釋罪犯原執行機關與社區矯正機關的無縫對接。此次該院公開開庭審理撤銷假釋案件,是繼去年在南通市崇川區社區矯正服務中心進行本省首次公開開庭審理撤銷假釋案件之后,對增加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透明度,規范此類案件的開庭審理程序,實現被撤銷假釋罪犯社區矯正機關與原執行機關逆向對接的又一次有益嘗試。今后,鎮江中院將進一步積極探索,全力打造公開、公正、高效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