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保險人的訴求是否支持?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2-02-22 瀏覽次數:839
原告林某某系滬EB6726的奧迪A8轎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8年5月4日,原告林某某所有的上列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商業險。其中,涉案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限額為80萬元,保險期限為2008年5月5日零時至2009年5月4日24時止。2008年12月9日15時45分左右,翟某某駕駛號牌為蘇J3R262號轎車沿某市沿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95KM+750M處路段與原告林某某的駕駛員馬某駕駛的滬EB6726號轎車及不明車籍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蘇J3R262號轎車乘坐人劉某等2人當場死亡,翟某某受傷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滬EB6726號的奧迪A8轎車乘坐人林某某受傷,兩車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壞。事故發生后,不明車籍貨車駛離現場。經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沿海高速公路二大隊偵查,該事故形成因果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責任無法認定。2010年1月15日,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沿海高速公路二大隊委托某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進行鑒定,經鑒定,該車車損額為539714元。期間,原告于同月18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車損費539714元以及因交通事故支付的拆檢費2.7萬元,車損評估費2萬元,合計586714元。
針對原告林某某上列訴訟主張,對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原告林某某的訴訟請求。
其理由:1、本案交通事故雖然形成因果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責任無法認定,但包括不明車籍貨車在內的三車相撞,造成3人死亡、被保險車輛、蘇J3R262號轎車和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壞的事實存在,應認定為保險事故。2、被保險人林某某號牌為滬EB6726轎車雖然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并由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馬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但號牌為蘇J3R262號轎車車主以及投保的乙保險公司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應將其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由甲、乙保險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綜上,由于原告林某某未向蘇J3R262號轎車車主和投保的乙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林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其理由是:1、原告林某某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包括車損費、拆檢費、車損評估費在內等合計586714元(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拆檢費、車損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該費用應作為車損費用的組成部分),是基于林某某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機動車車損險,即原、被告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本案原告所提起的訴訟為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林某某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失,其主張的車損險賠償款在保險金限額范圍內,且事故發生又在保險期內,甲保險公司未履行賠付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其應當在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而號牌為蘇J3R262號轎車車主與本案被告甲保險公司并無保險合同關系,同時,確定由承保兩車輛的兩保險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因為公安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未作出認定,還有一輛不明車籍貨車逃離事故現場。而且林某某在主張權利時也并不能確定蘇J3R262號轎車車主在乙保險公司是否投保車損險。2、從財產保險合同的性質來說,財產保險合同是被保險人為了防范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而與保險人訂立的在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損失給予理賠的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義務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按保險合同約定給予理賠。本案中林某某投保的車損險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失,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