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安法院發出江蘇首份訴前人身保護裁定
作者:夏倩 發布時間:2013-08-05 瀏覽次數:504
起訴離婚怕被毆打?7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根據受害人唐某的申請,作出省內首份訴前人身保護裁定,該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耿某毆打、威脅唐某及其母親;禁止耿某騷擾、跟蹤唐某,與女兒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將人身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成員。
31日上午,唐某以其遭受家庭暴力為由向崇安法院提出訴前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唐某稱,其與丈夫是在2009年12月登記結婚,2012年10月生下一女。婚后兩人感情尚可,但自從耿某開始酗酒后,唐某的噩夢也隨之而來。“他經常因為一些小事打我,用椅子砸、推搡、掐脖子,我真的感到很害怕!”唐某告訴法官,自己曾6次遭受家暴,有次還在懷孕期間時,耿某喝醉了酒,狠狠地將其推到在床上,導致其手臂受傷,唐某很寒心。“現在孩子還在哺乳期,希望法院能保護其和家人遠離家暴!”
崇安法院在受理了唐某的申請后認為,唐某向法院提供的就診病例、受傷照片、接處警登記表及耿某的保證書顯示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受害人有繼續受傷害的可能。
為及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在收到申請后立即展開行動,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分開談話,并邀請了崇安區婦聯主席焦元弘和國際注冊高級婚姻家庭指導師蘇怡溪旁聽。
談話中,耿某承認了自己實施家暴的行為,但其稱和妻子的感情還可以,主要是婆媳關系和其與丈母娘之間的矛盾無法處理,導致有時會采取過激的行為,但對于孩子,其一定不會傷害她。
經過法庭教育和心理疏導,耿某心平氣和的簽署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并承諾在裁定的30天有效期內不會有暴力行為。同時,法院將該裁定抄送給了婦聯和公安,提請其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訴前裁定和訴中裁定,有效期從30天到6個月不等,有特殊情況的,還可延長到12個月。”民一庭副庭長周溧介紹,訴前人身保護裁定的效力與訴中保護裁定的效力一樣,但申請人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否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周溧介紹,如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違反裁定內容的,法院可以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動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人身保護令裁定的提前介入,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自2008年以來,崇安法院共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73起,發出人身保護裁定15份。(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