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雖方便 打款仍需留心眼
作者:張家港人民法院 劉斌 發布時間:2017-12-13 瀏覽次數:737
2016年11月9日,湯某用支付寶轉款7000元到沈某賬戶。2017年10月18日湯某起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沈某歸還借款7000元。
法院審理中,沈某辯稱收到湯某7000元,但不是借款,是湯某應付貨款。湯某陳述,其與沈某兒子陳某是同事,2016年11月9日陳某說家里有事,要求向其借款7000元,其通過支付寶轉入沈某賬戶7000元。其多次催討借款,陳某也認可借款,有微信記錄為證。沈某認可微信記錄,但認為這筆錢是湯某轉給其兒子的貨款,其兒子陳某開辦快遞公司,雇傭湯某作為派件員,但湯某工作期間收到的快遞費從未上交公司,所以其認為湯某轉賬7000元不是借款,是快遞費。陳某到庭作證,陳述湯某是其與陳某合伙開辦的快遞公司員工,營業執照目前尚未辦理,其不知道湯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給沈某7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以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雖然沒有借條作為借貸關系存在的直接證據,但通過支付寶交付被告款項的事實雙方沒有異議,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已完成舉證。被告沒有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證明該款系快遞費,被告辯稱不能成立。判決被告沈某應歸還原告湯某借款7000元及利息。
法官點評:互聯網+的時代,經濟來往非常便捷,微信、支付寶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經濟往來,但是有得必有失,由于方便,就忘記某些經濟往來需要憑證,否則時間長了就說不清了,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最近憑銀行轉賬憑證、微信支付憑證、支付寶轉賬憑證到法院來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案件逐漸增多,就是便捷的副作用。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發生經濟往來切莫忘了留有憑據,哪怕是短信、微信的截屏或借條,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