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意外身亡,留下一未成年養女,祖母與“養母”為爭奪養女監護權發生糾紛。近日,漣水法院大東法庭審結了這起申請確定監護人案件。承辦法官以人為本,從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依法判決維持村委會關于“養母”蘇婷擔任養女監護人的指定。

 

2011114日,漣水縣大東鎮皇圩村村民車杰在為他人房屋裝潢過程中意外身亡,死后留下一未成年養女車云。當地村民委員會指定與車杰同居的蘇婷為車云的監護人。對此車杰的母親陳英不服,認為蘇婷與其子生前只是同居,沒有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車杰死后車云的法定監護人只有陳英一人,因此應依法為車云的監護人。于是,陳英申請法院撤銷村委會指定蘇婷為車云監護人的決定,并依法指定其本人為車云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后認定,蘇婷從2003年開始與被監護人車云的養父車杰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蘇婷與被監護人車云一直以母女相稱。另外,車云現已15周歲,在庭審過程中也稱愿意由“養母”蘇婷作為其監護人。陳英雖系車云的祖母,但因已經75歲,平時與車云分開生活,聯系較少,難以履行監護職責,應視為缺乏應有的監護能力,蘇婷雖非車云法律上的近親屬,但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住所地村委會同意,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可以指定蘇婷為車云的監護人。

 

漣水法院在調解未果后,依法作出了維持漣水縣大東鎮皇圩村村民委員會關于蘇婷擔任車云監護人的指定。雙方當事人均已服判,未提起上訴。(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