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再婚夫妻,丈夫突發腦溢血住院治療,妻子竟在14天后離家出走,拋下丈夫不管,丈夫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盡扶助義務。220日,江蘇南通通州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子,妻子被判每月支付丈夫扶養費260元,直至夫妻關系解除時止。

 

原告花男與被告盛女均有個婚史,倆人經人介紹于200111月領取結婚證結婚。再婚后,雙方雖未有生育,但感情尚可。20091月,花男突發腦溢血,盛女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為腦干出血、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肺部感染等。花男住院第14天,盛女即外出打工,對仍在醫院住院治療的丈夫不聞不問,此后一直與丈夫分居生活。而花男為治病,先后用去醫藥費近10萬元,出院后仍需長期服藥治療。20112月,盛女訴至法院要求與花男離婚,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但夫妻關系并未有改善。花男因身體恢復不佳,無生活來源,遂提起訴訟,要求盛女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法庭庭審中,盛女自述在一建筑工地打工,月收入1200元,還需撫養兒子,無力扶助花男。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婚姻效力而產生的,只要夫妻關系還存在,一方生活發生困難,另一方就須履行扶養義務。本案原告患病后身體未能完全康復,目前處于恢復階段,且需長期服藥治療,現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夫妻間扶養的條件,被告作為應盡一定的扶養義務。考慮到被告收入不高,又有未成年子女需撫養,酌情考慮由被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月給付原告扶養費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