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意外死亡后,妻子林女士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趙某曾在去年向李某借過10萬元。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林女士和兩個女兒便一起將趙某告到法庭,要求其歸還欠款及利息。

 

來到法庭,趙某卻一口咬定自己早已經將10萬元還給李某了,并對李某的老婆孩子竟向其討“回頭帳”表示很不理解。原來,趙某和李某并不認識。李某是通過中間人徐阿姨將10萬元借給趙某的,并收取一定的利息。徐阿姨是趙某的親戚。還錢時,趙某把10萬元現金交給徐阿姨,由徐阿姨把錢轉交給了李某。徐阿姨回憶說,“小趙把十萬塊錢交給我,我打電話給小李,說小趙還你錢了,你過來取吧。他當時來到我家,說不巧忘記帶了欠條,我就讓他把錢先拿回去,欠條改天再送過來。誰知他收到錢后還沒來得及把欠條拿給我,就突然死了”。

 

本案中,趙某的唯一證據就是徐阿姨的證言,但由于徐阿姨和趙某有著親戚的利害關系,證明力不高。而林女士提供的證據是有趙某親筆簽字的欠條原件,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林女士的證據證明力是遠大于趙某的證據的,屬于優勢證據。面對親筆簽名的欠條,經過法官的調解,趙某最終同意還給林女士10萬元。林女士也表示,由于丈夫是突然離世的,自己對這件事的來龍去脈也不是很清楚,愿意放棄利息。

 

借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還錢時一定要讓對方當場歸還欠條,欠條沒帶也應當場出具收條,以推翻原來的欠條。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債務人就百口莫辯了。(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