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目前,我國大多數法院的裁判文書普遍存在不注重論證說理,論證說理蒼白無力,千案一面,籠統呆板,給人以缺乏司法理性的印象,嚴重地損害了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影響了公正司法。本文對裁判文書說理存在的誤區、裁判文書說理的必要性及其意義、裁判文書說理的要求、裁判文書說理的規則及其方法等問題,以審判實踐為依據,談一孔之見。

 

 關鍵詞:   裁判文書  論證  說理 

 

 

裁判文書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即以文字形式對各類訴訟案件的實體及程序問題作出處理決定。[1]裁判文書是法院訴訟文書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種類,屬于應用文中公務文書的范疇,主要包括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各類訴訟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法院的審判活動能否做到司法公正,歸根到底要反映到對案件的處理上,而案件的處理則是通過裁判文書反映出來的。可以說,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裁體,也是整個審判活動的綜合再現。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改革的重點是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強判決的說理性;通過裁判文書,不僅紀錄裁判過程,而且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2]

 

一、裁判文書說理存在的誤區

 

裁判文書與一般的論述文不同,其論據除事實以外,還必須有法律。也就是說,裁判文書不但要擺事實、講道理,還要講法律,講法理。如侵權案件中,要論證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論點,就要從分析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入手,明確指出當事人的行為過錯,來闡明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這樣就能夠增大裁判文書的說服力度。目前,我國大多數法院的裁判文書普遍存在不注重論證說理,論證說理蒼白無力,千案一面,籠統呆板,給人以缺乏司法理性的印象,嚴重地損害了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影響了公正司法。具體表現在:

 

1、認證不清。對證據僅作列舉,缺乏對證據的充分分析和論證,對證據如何證實案件事實未作分析,對法院為何選擇采信"上述證據"而不采信其它證據更無說明,造成認證不清,證明過程不清,說理蒼白無力,讓人難以信服。

 

2、說理不明。對各方當事人在證據、事實問題上的不同看法未作分析辯駁,含糊其辭,模棱兩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對什么,無法辨別清楚;或論理分析不符合邏輯法則或經驗法則,與所認定事實或裁判結果難以建立一種必然聯系,給人以裁判不公之感。

 

3、缺乏針對性。說理習慣于使用套話、空話,或者以法條代替說理理由表述公式化、概念化,沒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說理雷同,只有共性,沒有個性。

 

4、缺乏法理分析。在"本院認為"部分往往偏重認定結論,不解釋判決所依據條文的確切內容及含義,不闡述為何適用該條文,缺乏必要的法理分析,使社會公眾的大多數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有"暗箱操作"之嫌。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一)裁判文書說理的必要性。

 

在說理方面,大陸法系雖然遠不如英美法系的傳統悠久,但也有幾百年的發展歷史。早在1810年,法國法律就已經規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決無效。"  而以美國為突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判決中動輒上萬字的說理論證,使得裁判的結果和公正性更加容易被公眾認同,并由此產生對于法律的尊重和敬仰。美國聯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寫作手冊》中就有這樣的記載:"不管法院的法定和憲法地位如何,最終的書面文字是法院權威的源泉和衡量標準。因此,判決正確還是不夠的--它還必須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讓人理解的。司法判決的任務是向整個社會解釋、說明該判決是根據原則作出的好的判決,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 雖然,隸屬法系與國家制度的不同等客觀因素決定了我國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不可能完全以英美法系"論證文"似的說理為模式照搬過來,但是,這種在裁判文書中必須要體現法院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認證,對法律條文的充分闡釋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否則,裁判將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裁判,而只是文字意義上的"裁判結果"

 

  有一條法律諺語這樣說:法律是""""的結合。有""""是道德;有""""是強權政治。判決反映國家意志體現社會理念,理應""""兼具。""即法理分析,""即法律規定。""""結合構成判決結果。何為法理?法理即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則。[3]現代社會,科技革命日新月異,人們無暇顧及每一部法律規定。相反,卻關注于身邊每一判決,想知道判決所含法理。如果判決書中僅有事實陳述與判決結果,那么判決宣傳法律、張揚法治的目的就很難達到。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意義。

 

    1、體現公開原則。現代法治社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公開原則為一切國家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就法院而言,公開包括案由公開、審判公開(依法不公開審理的除外)、事實公開、判決理由公開、適用法律公開、判決結果公開等,這些均為構成法律文書之重要內容。我國的裁判文書,僅僅反映了案由公開及審判公開之程序公開,在文書中將案由、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當事人及其他出庭人員表述得較為全面,而對實體公正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判決事實、理由、結果僅僅停留于表象,使得公開流于形式,給司法腐敗提供了賴以存在的土壤。這種空洞乏味的八股文式的判決不利于樹立法院公正形象。

 

2、它能增加判決說服力,提高判決質量。眾所周知,每一判決都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在查明事實基礎上,引用某一法律條文,依據法理對該條文作出闡述,以向當事人昭示該條文之內涵及適用該條文之原由,以達到明理之目的,使所作的判決有理有據,令人信報,自覺地去加以履行。刑事判決書的理由首先應當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法律上的評定,構成犯罪的,應結合事實闡述清楚法院所認定罪名的必要要件,對于容易混淆之罪或有爭議之罪尤其要寫明為什么構成此罪而非彼罪。例如,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案件必須充分闡明被告人有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是出于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影響判決的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必須寫明事實情節及如何適用該條文。再如,某被告人刑滿釋放后第四年又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該被告人系累犯,應予從重處罰。判決書的理由部分就應當圍繞累犯的構成要件具體闡明被告人罪前所判處的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為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相距不到五年,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對于既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案件,法理的論述更顯重要。對此,應結合案情,分析哪一情節為主要情節,量刑時為何重點予以考慮。其次,對于控辯雙方所提出的適用法律的意見應當進行分析評定,闡明采納或不予采納的理由,以體現控辯式審理方式的特點。民事判決書的理由可以先概括認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然后在此基礎上闡明法院對糾紛的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全面依法論理,闡明裁判的原因。為了增強文書說服力,必要時還可以針對具體案情,擴大理由闡述面,從社會倫理道德、人情事理等方面作出闡述,使得當事人無論是勝訴還是敗訴都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3、它能促進法律進步,有利于民主法治建設。實務中,因出現法條競合乃至沖突,司法解釋前后不一,本法與解釋有別等情形時,判決如無法理分析,人們很難知曉法官如何這般處斷。勝訴者,有僥幸感;敗訴者,心有難服之處,甚至斷定對方有后臺或給法官行賄使然。因無法理分析,致判決無明理之效,當事人上訴與否,一片茫然。外界無從監督法院審判。如果有法理分析,當事人就能斷定其勝敗(訴)之處,上訴與否,成竹在胸。對這類判決,必心服口服,主動履行。基于此,減少訴累,提高法院審判效率就成為規實。對某一判決法理分析若存異議,此即有爭議之法律問題,必引起學者及實務界廣泛關注,激烈討論,其結果必利于爭議解決,新制度創制,進而推進法理學的發展,促進法律進步。故關注、討論、認同法理分析之過程,即為民主法治建設發展之進程。 

 

4、有助于提高法院審判質量及培養出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明確而具體的法理分析使得學界和實務界對裁判實例的關注與討論更為可能,整個討論過程與結果既有利于爭議的解決,又有利于法官業務素質及辦案質量的提高。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近年來邀請一些專家學者討論爭議較大的疑難案件,使得法院整體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審理出一些在全國有影響的典型案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文書的法理分析。法官的水平主要在法理分析中得以體現,沒有扎實的法學知識,嚴密的邏輯推理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既不可能制作出高質量的裁判文書。英美法系國家,判決即為法律淵源,所以對法官的要求極高,法官大多從有一定年限的律師中選任,特別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任職時大多已界知天命之年,他們學識淵博,聲譽卓越,也可謂敬業無私,他們所作的判決集學識、人格、對法律的奉獻精神于一體,每篇文書都具有較高質量,理由中法理分析部分尤為精當。可見,裁判文書之精辟法理分析,需要有一支高質量的法官隊伍作保障,同時法官也能通過對具體案件進行法理分析提高業務水平。

 

三、裁判文書說理的要求

 

程序公正要求裁判文書說理:一要體現平等原則。法官在判決書中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取舍得當,不能對某方當事人的陳述只字不提或一筆帶過或引述欠準確,給人以厚此薄彼之感;論證時兼顧雙方當事人,不能重視、強化一方意見,輕視、弱化另一方意見,給人以偏袒一方之嫌。二要體現參與原則。這里是指當事人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執的活動,即所有的參與訴訟活動者,要對裁判的結論要有積極的影響。影響表現方式有二:第一,如果法官能采納訴訟參與人的觀點、證據和主張,要采納其主張作為判決的基礎。第二,如果法官不采納訴訟參與人的觀點、證據和主張,要給其一個必要的回應,以體現訴訟參與人參與的存在。所以在判決中要體現訴訟參與人的存在,不采納其觀點,要說明其觀點是什么,為什么不采納,要把理由說清楚。三要體現司法理性原則。判決書中要反映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的過程,法官的論證符合證據規則,論理分析符合邏輯法則或經驗法則,與所認定事實或裁判結果之間建立一種必然聯系。

 

說理反映了人民法院對某一特定案件事實確定性質、分清責任的法律觀點,是法官從案件事實得出案件科學結論的法律思維過程,也是整篇裁判文書的核心。因此,說理應具備如下特性:

 

1、公正性。公正是對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裁判文書的價值目標,更應體現在說理中。說理時,要是非分明,觀點正確,不能主觀臆斷,或是認為當事人的理由和觀點荒唐無理,不予駁斥;或是因為當事人的觀點似是而非,分析解釋頗傷腦筋,回避不談;或是害怕言多語失,對一些敏感、棘手的問題不予涉及,只說想說的,只說能說的,只說可說的,大語套語充斥,觀點模糊。

 

2、關聯性。說理部分是聯系事實和最終判決的環節。在撰寫時,要把握好事實論證與說理的內在聯系,把兩者結合起來,給人以順理成章的感覺,力戒事實論證與說理論證脫節,使說理缺乏事實鋪墊,成為無本之木。

 

3、系統性。說理是對案件進行全面、系統的論證。要通過對認定的事實的定性分析,確認案件的性質。然后,在正確定性的前提下,結合案件的情節,闡明應適用哪些法律處理案件。在法律法規的適用上要準確、規范,不能漏引、錯引。裁判說理是"依法論理",因此,只要涉及現行法律的規定,即使其與判決主文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亦須加以引用,或注明條目,或全文援用。對于適用法律的論證,一定要闡明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系,證明適用法律的惟一性。

 

4、透徹性。細化、強化說理,詳盡透徹地說理,細致反映法官判斷是非責任的法律思維過程。能否充分說理,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正確性、排他性的認同。運用法律、法理,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講明是否支持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支持多少,為什么。如在判定被告人罪責的"說理"中,除了應當表述法定的從重或從輕情節外,還應當全面透徹地闡述對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節,包括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動機、時間、地點、手段和侵害的對象、犯罪以后的表現等等。

 

5、針對性。說理必須抓住重點和癥結點,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展開說理,解決主要矛盾。講求透徹性,并非指說理要面面俱到,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審民事、商事案件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說理,一審刑事案件要針對定罪、量刑充分說理,二審案件要圍繞上訴理由和一審裁判正確與否進行說理,申訴案件要針對申訴意見對癥下藥。

 

6、權威性。裁判文書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文書記載的裁判結果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體現了國家審判機關的尊嚴、權威。法官說理應該融邏輯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闡釋和情理教育于一體,字字千鈞,要求行文簡潔流暢,措辭嚴謹準確,語言規范干凈,經得起推敲,順理成章地推導出應有的結論,且得出結論必須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四、裁判文書說理的規則及其方法

 

法律要求裁判公正,但法律自身并不能提供具體的標準。法律正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審法官對個案事實的透徹分析,對支持判決的法律規范的探求,而其合理思維過程的體現就是說理。在成文法背景下,一份好的裁判文書,其說理是將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紐帶,是裁判的靈魂,通過說理可以"達到活的、變動不拘的社會生活與死的、刻板固定的法條之間的溝通"[4]說理力求用語規范,語言精練,系統透徹,邏輯嚴密,結構嚴謹。

 

(一)說理的規則 。任何一份裁判文書說理,哪怕是再簡單不過的,也都至少蘊含著一個三段論推理,即分別以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可運用的法律條款為基本命題,推導出原告之訴請和被告之辯解的合法與否以及應否予以支持的結論。演繹推理的這一思維定式,在成文法的背景下,無論法官的素質高低,都必然被運用到裁判文書的說理中去。首先確定適用的法律,然后根據具體事實作出決定。某一項結果會否產生,以某一項事實是否存在、某一條法律如何規定為前提。因此說理首先要確定適用的法律,對該法律規范的假設情況與案件的事實是否相符進行對比分析,而后根據法律規范的處理作出結論。說理的邏輯結構為:法律規定→事實認定→法律規定→結果。即根據法律規定,對事實作出認定;根據認定的事實,確定適用的法律;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訴訟主張或請求是否予以支持。

 

(二)說理的方法 。說理主要采用的方法為:排除分析法、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件剖析法、犯罪構成要件分析法、過錯歸類判斷法等。[5]有的案件可以從分析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入手,以事實為基礎,通過綜合認證,依據法律規范,進行分析說明。有的案件可以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分層論證逐一分析,提出法官的觀點。有的先設定法律規范,再確定事實屬性,最后作出評定結論。總之,多種寫作分析方法都可以用。針對不同的案情,運用法律法規、政策精神以及法官自身的法理學知識,分析案件事實或行為的實質,闡明裁判的理由。在法律規定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引用法律規定,說明理由;在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含義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說理,對法律規定的含義、精神進行解釋,說明自己的理解,以對某個問題作出判斷;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運用法理學闡述理由,借助法學理論闡釋法律原則,說明理由。同時,有的案件還需要運用日常生活中的常識、定理、公理及有關科學原理、專業知識進行分析,加以確定。

 

五、結語

 

強化裁判的說理性,無疑有助于重塑司法權威。在審判實踐中,裁判文書說理雖然還存在諸多問題,但法理作為裁判的理由,作為說服當事人和社會的一種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沒有法理的裁判和有法理的裁判在使人信服度上肯定是不相同的。法理裁判使法官的裁判推理過程從隱形走向顯形,也體現了人們所要求的陽光司法。[6]同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象一面鏡子,折射出法官群體的綜合素質,公眾和當事人也將通過裁判文書來了解法官的學識、業務水平和人格魅力。因此,文理優長應成為全體法官在裁判文書寫作中共同追求的目標。[7]

 

 

  釋:

 

[1]寧致遠著:《法律文書教程》,中央電大出版社,200111月第1版,第107132頁。

 

[2]參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6期。

 

[3]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112月第1版,第308頁。

 

[4](日)石田穰著:《法解釋學的方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9月第1版,第92頁。

 

[5]費會平著:《裁判文書的說理》,人民法院報,20031027日第3版。

 

[6]張衛平著:《再談裁判說理》,人民法院報, 2001928日第3版。

 

[7]彭輝著:《論裁判文書說理》,人民法院報,2004217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