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槍手替考事件屢見不鮮,引發社會誠信危機,而槍手替考的背后是當前社會上制造假證件行為的泛濫。居民身份證作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證件,參加考試、在外住宿、辦理信用卡、存款取款都離不開它,自然而然,就會有一些人出于非法目的,聯系辦假證者偽造身份證件。近日,揚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居民身份證的案件,最終被告人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01010日左右,被告人顧某在上海市火車站附近看到了一則刷在路邊的辦證小廣告。顧某本就希望找個人來代替自己參加成人高考考試,于是,心存僥幸的他立即聯系了制假證者,讓其為自己偽造一張二代居民身份證,該證照片系熊某某,其他身份信息則為被告人顧某本人。20101016日,被告人顧某讓熊某持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到職教中心頂替其參加全國成人高考,但熊某在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發現了破綻,當場查獲。原來,為了防止槍手替考,考場監考人員特意復印了考生的檔案照片,然后與現場考生進行核對,這才發現了替考人員,并順藤摸瓜抓獲了企圖蒙混過關的造假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顧某違反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制度,提供照片并出資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并將偽造的身份證用于違法活動,主觀上具有偽造居民身份證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及錢款,與制假者共同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因被告人顧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態度較好,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