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稅務管理員受賄22萬
作者:王志彬 陳敏輝 發布時間:2012-02-17 瀏覽次數:552
一名小小的稅務管理員,在任職期間竟11次收受賄賂22萬元,自身的貪婪和部分企業主對其“現管”權力的巴結最終讓其走向了犯罪的深淵。2月16日下午,由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的南通開發區國稅局稅源管理四科科員趙某受賄一案,經法院審理,被告人趙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
今年41歲的趙某系南通市區人,大學文化,2011年9月19日因受賄罪經檢察機關決定,由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執行逮捕。被告人趙某在擔任開發區國稅局稅源管理四科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對南通開發區某鋼絲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市開發區某鋼絲制品廠、江蘇某鋼線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評估過程中,為上述單位謀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期間,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楊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0441元。
另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趙某主動向其所在單位領導承認相關受賄犯罪事實,當天由該局領導陪同到該區檢察機關投案,并主動供述了上述受賄犯罪事實。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
再查明,被告人趙某在檢察機關尚未掌握其上述受賄犯罪事實并對其立案偵查前,于2011年7月1日主動向其所在單位組織上繳收受他人禮金4800元;9月8日、10日、11日三次向廉政帳戶匯款20800元,上述上繳金額總計為25600元。案發后,被告人在其親屬的幫助下又主動向檢察機關繳納22萬元用以暫扣。審理期間,其在親屬的幫助下主動預交了部分財產刑執行保證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自愿認罪,積極退清贓款,主動預交部分財產刑的執行保證金等從輕減輕情節,一審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