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開車壓死親孫子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2-02-17 瀏覽次數:545
爺爺開車不慎壓死親孫子,保險公司援引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絕理賠商業三責險。日前,相城法院審結了該起由一場悲劇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判令被告某財險公司蘇州支公司向原告某服裝廠支付賠償款25萬余元。
開車不慎釀成人倫慘劇
李宏圖是原告某服裝廠雇傭的貨車駕駛員。2010年10月的一個早晨,李宏圖像往常一樣,吃過早飯在院子里逗弄年僅兩周歲的小孫子李杰。過了一會,李宏圖接到廠里催著上班的來電,便把李杰抱進屋里,喊了一聲李杰的媽媽張蘭過來照看孩子,自己向車庫走去。張蘭當時在廚房里忙活著,聽到喊聲隨口答應了一聲,也沒有出來看。李宏圖一時大意竟也沒有注意到小孫子蹣跚著跟在了身后,當他發動車輛,剛往后開始到車時,卻聽到一陣尖利的哭叫聲。李宏圖慌忙停車,下來察看時,小孫子已經倒在了血泊中。經送醫搶救無效,小李杰當日死亡。
理賠未果雙方對簿公堂
交警大隊分析認定,李宏圖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010年12月30日,受害人李杰的父母親與貨車車主即服裝廠在相城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確認由李宏圖的雇主某服裝廠賠償李杰父母人民幣32萬余元。該服裝廠曾為肇事車輛在某財險公司蘇州支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因而在支付了賠償款后便拿著保單要求理賠,沒想到該公司只認可了保單的效力,卻對賠償一事一口回絕。該公司認為,根據商業三責險第一章第五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服裝廠遂起訴至相城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財險公司蘇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作出賠償。
法院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蘇州相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拒賠時援引的保險合同條款以及該保險合同釋義部分關于家庭成員的解釋,均屬格式化免責條款,提供該格式合同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就上述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某財險公司蘇州支公司未就格式化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進行詳細解釋與說明,故該格式化免責條款無效,遂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服裝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