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帶著年僅3歲的外孫夜間被甩在高速路上,無奈只好拖著孩子在封閉路段內蹣跚前行,熟料孩子被后面高速行駛的車輛刮倒受傷。近日,睢寧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索賠案件。

 

20114月的一天,3歲的小徐與外祖父李某乘坐楊某駕駛的客車(該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從南通回睢寧。晚上快九點時,司機楊某大聲喊“睢寧到了,到睢寧的抓緊下車“,就催促小徐和其外祖父下車。李某當時并不知道楊某將其放在了高速公路上。下車不到一分鐘,一輛小型轎車(該車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觀察不足,采取措施不當,刮碰到小徐并致其受傷,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小徐經睢寧縣人民醫院診療,傷情診斷為腦挫傷、多發性顱骨骨折、肺挫傷,共花費醫療費10615.81元。后公安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楊某違反法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下客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領著小徐在高速路上行走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小轎車司機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亦有關系,最終認定楊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與小轎車司機共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各方就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案件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是各方當事人多方因素前后連貫結合所致。首先,客車駕駛員楊某作為一名受過專業培訓的司駕人員明知在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車上、下客,為圖省事卻違反法律規定在夜間讓小徐及外祖父在高速路上下車,顯然是置祖孫兩人的人身安全于危險境地于不顧的不負責任行為,這也是事故發生的首要誘因。其次,小徐的外祖父作為一名成年人,在監護未成年人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領著小徐在高速路上行走且沒有盡到安全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小轎車駕駛員疏于觀察、處置不當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亦有一定聯系。故客車、小轎車投保的平安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應該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遂判決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小徐各項損失13289.83元、天安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64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