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屋質量存在瑕疵,房主拒絕交付附房的錢款。216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房屋合同糾紛。

 

20058月,張某與南通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2007年房屋竣工,房產公司將某苑13-2號房屋交給張某的同時,考慮到一般戶主都會購買附房,將13-2的附房以及13-5的附房一并交給了張某。接受房屋后,張某發現房屋質量和計算的面積與地產合同上的約定有偏差。也因為這個原因,張某拒絕付附房的錢,也不同意交出附房。20119月份,房產公司將張某起訴到了法院,認為張某對于兩件附房屬于無權占有,要求張某返還原物。庭審過程中,張某就面積和質量瑕疵等提出反訴。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的反訴事項所基于的法律關系與本案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非同一法律關系,因而要求張某對此另行起訴。對于本訴中,張某對于該苑13-2附房的占有是有權占有,并非如原告所訴稱的無權占有,只是目前雙方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協議的爭議,因而要求返還13-2附房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13-5號附房本屬原告所有,被告取得該房后經過原告多次書面通知均未付款,應屬無權占有,對此應予返還。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歸還某苑13-5號附房,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某苑13-2號附房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