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逃避債務亡命他鄉(xiāng),多年來不和家人聯(lián)系,也沒有負擔女兒的撫養(yǎng)費。對這樣極端不負責任的“爸逃逃”,豈能任其逍遙“法”外?女兒起訴到法院,要求用父親暫存于法院賬戶的款項一次性支付其到18周歲的撫養(yǎng)費。對這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特殊的撫養(yǎng)費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兩級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在一審法院以這筆款項屬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由駁回了女兒的訴訟請求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產折抵子女撫養(yǎng)費,判決父親在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范圍內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yǎng)費。

 

遭遇“爸逃逃”,苦命母女代還巨債艱難度日

 

江蘇省太倉市現(xiàn)年10歲的薄志美小朋友在一所小學上五年級,她的父親陳三木為逃避債務自200812月至今一直出走在外下落不明,三年多來音訊全無,既不履行丈夫的義務又不承擔父親的責任。2010510日,母親薄秋紅與陳三木經太倉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同時判決雙方婚生女薄志美由薄秋紅撫養(yǎng),陳三木自20101月起每月負擔撫育費300元至薄志美獨立生活止,判決生效前的撫養(yǎng)費由陳三木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判決生效后的撫養(yǎng)費由陳三木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lián)狃B(yǎng)費直接支付給薄秋紅。該判決于2010810日生效后,薄志美一直隨其母親生活,但陳三木依然是活不見人死不見尸,當然也沒有付過一分錢撫養(yǎng)費。                         

 

因陳三木在和薄秋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欠下百萬債務,債務人把陳三木和薄秋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歸還債務。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法院判決支持了債務人的訴訟請求。薄秋紅感覺十分委屈,明明是陳三木欠下的債務,他倒是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憑什么讓我這個根本未享受到借款利益的人還錢啊?所以薄秋紅拿到判決書后,干脆眼睛一閉丟在一邊,不管不問了。但法院的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豈是可以隨便忽視的,薄秋紅和陳三木不自覺履行,債務人就到法院申請執(zhí)行去了。有句話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陳三木是逃跑了,薄秋紅是沒有那么多銀行存款可供劃撥,但是薄秋紅和陳三木的共同財產——他們一家三口的住房:位于太倉市城廂鎮(zhèn)的一套房產是藏不了掖不住的。20101126日,太倉市人民法院決定公開拍賣該房產以清償債務。這是薄秋紅母女的棲身之處,也是薄秋紅傾注了許多心血和汗水的地方,她哪里舍得讓房子旁落他人?!無奈之下,薄秋紅一邊痛罵著陳三木不是人,一邊東挪西借籌集資金,與其他競買者競相出價購買自己的房子,最終以1329800元的最高價競得。

 

1329800元的拍賣款在清償陳三木所欠的全部債務后,至201012月尚余349651.67元。因為這屬于薄秋紅和陳三木的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guī)定一人一半,而陳三木下落不明,太倉市人民法院發(fā)還薄秋紅174826元,其余174825.67元暫存于法院賬戶未發(fā)還。

 

薄秋紅在一家印刷廠工作,月收入為三、四千元,雖然只依靠她一個人的力量養(yǎng)育薄志美,本來也可溫飽略有結余。但經歷過此事,薄秋紅元氣大傷,不僅原來的積蓄分文不剩,還欠下親戚朋友許多債務。薄秋紅整天唉聲嘆氣,以淚洗面,覺得這日子一天比一天難熬了。10歲的薄志美看見母親這樣痛苦,自己卻沒有能力幫助她,小小年紀也從早到晚眉頭緊鎖,完全失去了童真的歡樂。

 

起訴“爸逃逃”,難道就這樣讓其逍遙“法”外

 

暑假過后,新學期就開始了,薄志美又要向學校交學費。薄志美每學期的學雜費是4410元,到哪里去找這筆錢呢?可以借的親友都已經借遍,還沒有還清,怎么好意思再一次開口呢?薄秋紅束手無策,只能抱住女兒放聲大哭:我苦命的女兒啊,上天怎么給你派上這么個不負責任的爸爸?不過只判了區(qū)區(qū)300元撫養(yǎng)費,我們也一分錢都拿不到,還要倒過來花錢買回自己的房子,都是這個殺千刀的陳三木害了我們啊!只要他露一下面,把存在法院的那筆錢拿給我們用也好啊!

 

哭到這里,薄秋紅忽然停止了哭罵,呆呆地望著遠方,顯出若有所思的樣子。薄志美把埋在母親懷里的頭抬起來,不放心地看著出神良久的母親,拉拉母親的臂膀:“媽,媽,你怎么啦?你怎么啦?”

 

“對,就這么辦!” 薄秋紅猛然大喊起來,把薄志美嚇了一跳,心里想,媽媽不會真出什么事吧。

 

薄秋紅卻難得地露出了笑意,疼愛地捋捋薄志美的小辮,嘆了口氣:“孩子,只有你出馬了!”

 

201191日,薄秋紅帶著薄志美去學校報到,并向校領導說明了情況,遞交了緩繳學費的申請。緊接著,薄秋紅又和薄志美一起走進了太倉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廳,以薄志美的名義起訴陳三木。薄志美的訴狀上說,薄志美母親薄秋紅與陳三木經太倉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薄志美由母親撫養(yǎng),陳三木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元。隨著近年物價飛漲,又因上學、醫(yī)療營養(yǎng)及生活需要,原判決每月300元的撫養(yǎng)費已遠遠不夠支付薄志美的實際開支,且陳三木自200812月至今一直出走在外下落不明,對法院判決的撫養(yǎng)費也是分文未付。因此,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陳三木提高撫養(yǎng)費標準并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請求法院判令陳三木支付撫養(yǎng)費由300/月增加為1500/月,期限自起訴之日至薄志美年滿18周歲,一次性支付上述期限內(201012月至20198月)的撫養(yǎng)費合計157500元。

 

太倉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薄秋紅與陳三木經判決離婚至今僅1年,該期間內薄志美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未有明顯增加且薄志美母親的經濟狀況亦未發(fā)生明顯變化,原判決確定的陳三木應負擔的撫養(yǎng)費數(shù)額每月300元,能夠滿足薄志美維持當?shù)匾话闵钏降男枰冶≈久酪参磁e證證實陳三木的收入狀況,故對薄志美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至每月15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撫養(yǎng)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薄志美因陳三木在本法院尚余執(zhí)行款174825.67元未予發(fā)還,要求陳三木增加撫養(yǎng)費數(shù)額并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至其18周歲止,法院認為,因薄秋紅與陳三木離婚時未對相應房屋進行處理,薄志美也未舉證證實薄秋紅及陳三木已對該房屋拍賣執(zhí)行后尚余的款項進行過分割,上述涉案款項仍應屬薄秋紅與陳三木的夫妻共同財產,薄志美請求陳三木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201112月,太倉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薄志美的訴訟請求。

 

審判“爸逃逃”,共同財產中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  

  

收到一審判決,薄秋紅母女不由悲從中來,陳三木一天不出現(xiàn),我們就被他拖著一天嗎?這法律到底是保護一走了之的“無賴”的,還是保護深受其害的婦女兒童的?20111230日,她們毫不猶豫地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她們向法院強調,原判決陳三木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元確實過低,已不能滿足薄志美的實際生活需要,因此,撫養(yǎng)費標準應該提高;另因陳三木下落不明,每月向他拿撫養(yǎng)費也不現(xiàn)實,要求在陳三木現(xiàn)有的財產中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不當。要求二審改判。

 

薄秋紅向法院提供了從太倉市檔案館調取的太倉市城填居民家庭人均支出情況一覽表,其中2010年太倉市城填居民消費支出為20041元,證明一個月300元是遠遠不夠滿足實際生活需要的。

 

蘇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審理后認為:父母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可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因薄秋紅與陳三木離婚時陳三木下落不明,原審法院在無法掌握陳三木的經濟收入及實際財產狀況的情況下,在離婚判決中確定撫養(yǎng)費為每月300元是正確的。但考慮到目前陳三木有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薄志美目前的實際生活需要,參照2010年太倉市城填居民消費支出等實際情況,一審判決再次確認每月300元撫養(yǎng)費已明顯不能滿足薄志美生活、學習需要,故本院酌定在原確定撫養(yǎng)費的基礎上作適當調整為每月8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產折抵子女撫養(yǎng)費,因此,鑒于目前陳三木下落不明,但薄秋紅與陳三木尚有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故薄志美要求陳三木在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范圍內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的上訴請求,符合上述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116日終審判決如下陳三木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薄志美至18周歲止的撫養(yǎng)費(自201012月至20198月共105個月,按每月?lián)狃B(yǎng)費800元計算)共計84000元。

 

如今,薄秋紅已經從太倉市人民法院領取了84000元。思路一變天地寬,她們充分運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了自己的權益,既解決了燃眉之急,也是給“爸逃逃”們一記響亮的耳光!(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