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通過對財產刑執行工作的統計分析,發現該類案件執行較為困難,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普遍對履行義務態度消極,強制執行又因執行成本高、個人財產難以查明等原因而難以取得良好效果,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案件特點

 

1、侵財犯罪占絕大多數。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201061日施行以來,截止20111231日,該院共判處財產刑案件約350件,其中,盜竊、詐騙、銷贓等侵財犯罪約占總數98%

 

2、小額罰金刑適用較多。除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外,判處財產刑的案件一般處以10000元以下罰金,其中以10002000元居多。

 

3、外地籍被告人比例較高。相城區流動人口犯罪居多,且以職務侵占、盜竊、詐騙等侵財案件為主,外地犯罪分子財產刑執行案件占90%以上,

 

4、執結率、執行金額到位率偏低。上述355件財產刑案件涉及金額110余萬元,執結率、執行金額到位率不甚理想,執行效果與其他民商事執行案件差距較大。

 

二、原因分析

 

1、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狀況較難查明。財產刑執行標的是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公訴時并不提供反映被告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而受人力、審限等限制,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很難自行查證,尤其是外來的犯罪分子,查證難度更大。

 

2、財產刑執行方式較為被動。財產刑作為刑事附加刑,其執行與否與主刑的輕重并無直接關聯,因此,被告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對履行財產刑均持消極心態。特別是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刑期已成定局,主動履行更是少之又少。進入執行程序后,強制扣劃犯罪分子個人名義的銀行存款的成功率極低。

 

3、犯罪分子個人財產強制執行困難。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執行犯罪分子個人財產過程中,個人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很難區分清楚,一旦其家庭成員提出異議,法院須裁定中止執行。如要進行分割必須通過析產訴訟,但在犯罪分子本人及家庭成員不愿配合的情況下,析產訴訟的提起存在法律障礙。

 

4、法院執行力量有限,異地執行效果差。判處財產刑的案件中以外來人口犯罪居多,金額一般在2000元以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專赴外地執行反而增加執行成本。故實踐中該類案件基本按規定委托當地法院執行,執行款項上繳當地財政。但受托法院普遍對被委托執行的案件持消極態度,執行情況反饋極少,實際執行到位數也無法掌握,執行效果不理想。

 

三、對策建議

 

1、進一步擴大財產刑保證金適用范圍。預繳財產刑保證金可視為被告人悔罪的一種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大多在判決前會努力爭取寬大處理,因此,應進一步擴大財產刑保證金的適用范圍,宣判前,盡力要求辯護人、近親屬配合法院對被告人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動員被告人主動繳納或由其近親屬代為繳納財產刑保證金。

 

2、進一步完善減刑、假釋制度。現行刑法將“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作為適用減刑和假釋的酌定情節,而主動繳納罰金或沒收財產則是“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應有之義。因此,為促使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主動履行義務,應當進一步完善減刑、假釋制度,將財產刑執行完畢作為減刑和假釋的法定前提。

 

3、進一步加強與其他機關的協調配合。加強與公安、檢察、行政等機關的協調與配合,充分利用其他機關的優勢資源,在判決之前盡量查明被告人的財產情況,對已查明的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保全措施,并隨案移送法院或法院判決生效后直接上財政,以保證財產刑執行到位。